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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出生于1953年8月14日,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无职业。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红、代理检察员高令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

书记员: 包滢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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