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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不当,其财产刑尚未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从严考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874440.37元。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为该罪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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