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席某某,男,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七监区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罪犯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2016年4月27日减刑九个月,至2020年8月20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张杰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席某某,证人赵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席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席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席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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