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罪犯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3年减刑1年,2014年减刑8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审判长:白宏楠
审判员:吴波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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