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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万发,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2014年5月9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万发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人民币71266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7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万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  葛 浩

书记员: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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