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东刑公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423元。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截止2017年10月20日余刑为11个月零1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