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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龙故意伤害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郑海龙,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322刑初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郑海龙拘役二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3日,我院决定逮捕罪犯郑海龙,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以郑海龙患精神分裂症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郑海龙虽系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根据社区矫正适用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罪犯郑海龙有严重暴力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0月24日联合制定、下发,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海龙收监执行。
审判员 王吉


书记员: 孙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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