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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谭某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3)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国、刘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所在社区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愿对被告人谭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谭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所在社区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愿对被告人谭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谭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魏凤玲
审判员:刘倩
审判员: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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