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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杨雪某无证驾驶吉01-F02**号大中型四轮拖拉机,沿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七社水泥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张连德家门口的时候,坐在吉01-F02**号大中型四轮拖拉机挂车装载的苞米秸杆上的乘员朱某摔落到地面,造成朱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雪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雪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雪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雪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杨雪某无证驾驶吉01-F02**号大中型四轮拖拉机,沿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七社水泥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张连德家门口的时候,坐在吉01-F02**号大中型四轮拖拉机挂车装载的苞米秸杆上的乘员朱某摔落到地面,造成朱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雪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雪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雪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雪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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