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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2月19日,汉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8年3月16日11时40分许,驾驶本溪××公司所有的×××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溪市××区倒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将被害人周某(男,殁年85周岁)撞倒并碾轧,致周某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的后果。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辛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检)字[2018]8号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被害人及家属身份证明材料、调解笔录、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已经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郑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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