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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龙,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文龙驾驶×号轻型箱式货车在舒兰市×镇×大街×食杂店前倒车行驶时与推行正三轮人力车的行人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7年8月29日,舒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文龙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文龙于2017年8月20日到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王文龙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均表示对被告人王文龙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王文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刘某证言,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鉴定、勘验卷宗、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龙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玉文、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文龙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李世勇

书记员:刘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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