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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检刑诉[201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姚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斯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玉学

书记员: 阿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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