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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辽12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舒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潘成铁
审判员 :全新
审判员 :张栋松

书记员: :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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