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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1994年11月30日因犯教唆他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8〕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0日11时40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辽FL6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丹东市振兴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斑马线的行人徐某某(被害人,男,殁年77岁)相撞,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丹东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宽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2017]酒检字第398号、[2017]道鉴字第0980a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董文

书记员: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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