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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嗣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牌为辽FJ5X**的小型轿车,沿丹东市振兴区路段,在穿越路中心双黄线由西向北转弯时,与摩托车驾驶人吕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相撞,致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导医导诊记录簿,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丹东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2017]酒检字第377、378号、[2017]道鉴字第0975a、0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董文

书记员: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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