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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201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萍,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0日午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宋某1及李某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向宽甸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30分,当车辆行至宽甸满族自治县丹集线112公里加700米处时,因刘某某在冰雪道路上驾车行驶未保持安全时速,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宋某1死亡、刘某某和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在确认宋某1已死亡后,因恐受法律追究及被害人家属殴打,遂在警察到达前逃离肇事现场。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1、李某此次事故无责任。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否认之前的供述,公诉机关取消对其自首的认定。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孙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三百三十五元八角(已给付一万二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孙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八百五十八元二角;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为:其并未逃逸;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的审查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0日上午,刘某某驾驶吉普车到宋某1家拉我们去他家吃猪肉,吃完猪肉刘某某说要送他亲属回宽甸,道滑他亲属自己走不放心,我和宋某1就坐刘某某车往宽甸方向行驶,刘某某开车,宋某1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坐在后排,行驶了挺长时间,我记得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再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现在颈椎,胸椎,头部,右手,两条腿有伤。我不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出院后刘晓琦家给拿了12000元。2.证人宋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上午,刘某某驾驶吉普车到我家接我儿子宋某1和他对象李某到他家吃猪肉。下午3点多,我接到我媳妇的电话,说我儿子在太平哨镇刊川沟村出车祸了,我赶忙雇车赶到车祸现场,看到刘某某的吉普车撞在公路路边的院墙上,我儿子宋某1坐在吉普车副驾驶位置,吉普车车门开着,刘某某过来对我说“叔啊,对不起,出大事了”,我骂了他几句就上车护理我儿子,再没有心情管其他事。开始刘某某在现场,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离开的。殡仪馆的车来处理后,我跟车一块走的。是李某打电话给我媳妇,告诉我们出车祸了。3.证人左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开挂车由丹东向集安方向行驶,行驶到太平哨镇刊川沟村4组路段时与对面小汽车发生碰撞。当时是冰雪路面,对面的小汽车发生侧滑向我车道驶来,我看到这个情况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避免与对方车辆相撞,往对方车道打了一把方向,结果对方的车速太快了,还是发生碰撞了,对方撞到公路右侧的石头墙上,副驾驶的人斜躺在座椅上好像死亡了,主驾驶受伤了。我把主驾驶的人从车里拽出来,又帮忙堵车把后面的乘车女子送医院检查,把副驾驶的玻璃打碎看看里面的人怎么样了。这时主驾驶的人跟我说他喝酒了,要私了,我闻到他满身酒气。当时旁边有很多围观的人,这个司机又跟围观的人说他喝酒了,能不能找个人帮他顶一下,围观的人说出了这么大的事谁能给你顶,你是不是喝彪了。他当时也没看副驾驶的人受伤情况就一个劲的跟我说要私了,我说出了这么大的事你还想私了,赶快给家里人打电话吧。我又报了警,打电话叫救护车,过了一会死者家属来了,一看现场这个样子死者的父亲当时就打了主驾驶的人一个耳光,说我现在杀了你的心都有,死者的母亲当时就崩溃了。120来了后马上对副驾驶的人抢救,主驾驶的人给医生跪下了求他们把人救活,医生一看人已经死亡了就开车走了。这时天黑了警车来了,肇事驾驶员看警车来了顺公路右侧小路跑了。交警下车后找我了解对方驾驶员情况,我说刚才还在现场,你们来了他就跑了,交警在现场没有找到他。处理完现场后交警给驾驶员家人打电话,让驾驶员到现场来,驾驶员始终没出现,我跟交警一块来到宽甸处理事故。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家喂牛,这时候听见公路上咕咚一声,我跑到道边一看,一辆白色吉普车撞在道边墙上,吉普车报废了,从吉普车后面下来一个女子,满脸是血,没有穿鞋,一边喊救命一边堵车,吉普车驾驶员(一个胖小伙)也从车里下来,下车后拿手机打电话(大货车司机把车停在前面道边,下车围着大货车看车),打完电话,吉普车驾驶员说他喝酒了,说了好几遍,围观的人说你喝酒开什么车,大货车司机走到吉普车边上,吉普车驾驶员说胳膊疼,大货车司机说死不了,这时候过路车停下来挺多,都在围观,后来有一辆车把受伤的女的接走了。过了一会儿吉普车驾驶员往公路前面走,大货车司机喊“你想跑”,吉普车司机又回来了,他们就在道边站着,我就回家喂牛了。喂完牛我又回到现场,看见120医生抢救死者,这时候我没看见吉普车驾驶员,一直到交警处理完现场,他始终没有出现,等到交警处理完事我才走。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家看见公路上有人往下走,我也跟出去看热闹。到现场一看一辆白色吉普车撞在道边墙上,吉普车副驾驶位置有一个小伙躺在那儿,肇事司机(一个胖小伙)在车跟前。后来死者的父亲来了,肇事司机搂着死者父亲哭,120急救人员来把死者抬下车,抢救一段时间没救过来走了,死者父亲搂着死者坐在道边哭。当时肇事司机还在现场,后来天黑了,交警来处理现场,始终没有找到肇事司机,他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我们没注意。这个人是肇事司机(刘某某照片),他长得胖乎乎,不是本地人。6.证人迟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邻居家帮忙干活,听说出事了,就出来看什么事,在道边看见一辆吉普车翻在道对面,吉普车撞坏了,吉普车驾驶员(一个胖小伙)与大货车司机在道边站着,后来120急救车来了,医生把死者抬下车抢救,吉普车驾驶员当时站在旁边,后来死者的父亲来了,吉普车驾驶员说“叔叔,对不起,你打我吧”,死者的父亲说拿刀捅死他也不解恨。7.证人迟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乘车从宽甸回家,刚下车看见对面道边一辆白色吉普车撞在墙上,吉普车驾驶员站在副驾驶门边,大声喊死者,死者没反应,他站在道边打电话,过了一会死者父亲来了直奔死者去,大声喊他名,死者没有回答,死者父亲又奔吉普车驾驶员来了,打了他一耳光,骂了他几句,他们就在那等120。后来宽甸县医院120急救车来了,医生把死者抬下车放在地上抢救,没有抢救过来。死者的父亲搂着儿子坐在道上,吉普车驾驶员站在道上,又过了一段时间天逐渐黑了,交警来了,吉普车驾驶员就跑了。交警来现场也没有找到他,我一直待到交警处理完现场才回家的。8.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家对面道边往家走,看见从上面驶来一辆大货车突然减速,对面驶来一辆白色吉普车,吉普车站不住了,两车撞在一起,吉普车侧翻在老迟家院墙上,驾驶员从车上下来,站在道边打电话,我就往现场方向走看一下怎么回事。大货车司机把车停下来也往回走,吉普车司机沿着公路往前走,被大货车司机堵住了,他俩又回到现场,就站在道边打电话。后来死者父亲来了,他打了吉普车司机一耳光,然后他们都在现场,又过了一会县医院120车来了抢救死者,这时吉普车司机在现场。后来天逐渐黑了,交警警车来了,这时吉普车司机从老迟家小道走了,不知道走哪里去了。我就回家了。9.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小名叫刘冬,在红石镇街里开出租车。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红石镇红砬子村三组高某雇我车到大西岔镇和平村一家吃猪肉,我拉高某到了一户姓刘人家。中午吃饭时我跟刘某某、高某、刘某某同学两口子、姓宋的一个人、刘某某姑父姑母在一桌吃饭,当时三个岁数大的人喝白酒了,岁数小的人喝没喝酒我不知道,我吃完饭就上山了。天黑时我在山上接到高某电话,说刘某某在刊川沟村出车祸了,我下山开车拉高某、刘某某母亲往太平哨镇刊川沟村行驶,行驶到刊川沟村一段弯路,到了车祸现场,我把车停在道边,刘某某母亲和高某下车到对面肇事车跟前去了。当时我看见刘某某开的小车撞在道边墙上,交警的车停在现场,有一个女的抱着刘某某同学(姓宋)哭,刘某某没有在现场,我看现场挺惨,我把车倒进胡同里,在车里等着,等了挺长时间,高某和刘某某母亲说找不到刘某某,他俩在车里给刘某某打了十几分钟电话,刘某某始终不接,刘某某母亲说咱们往回找一找,我开车往刊川沟村部方向行驶,车速不快,大约找了二十分钟也没找到刘某某,我们又开车返回现场,我把车又倒进胡同里,高某和刘某某母亲下车去找刘某某。又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们找到刘某某了领到我车里,我听他们说刘某某躲在河套边了,高某给谁打了个电话,然后高某让我开车拉他们三人去宽甸,在车里他们三人议论,不让刘某某说饮酒驾车这件事,我把他们送到交警大队后就回家了。高某雇我车给了我300元车费。10.证人吕某的证言,我是宽甸县中心医院120急诊医生。2016年12月10日下午,宽甸县中心医院120急诊中心接到报案,太平哨镇刊川沟村4组发生车祸,有人受伤。接到报案后我们120急诊车出诊,我和两名护士坐在急救车上,到现场发现一辆白色吉普车停在公路右侧路边,吉普车撞坏了,在吉普车副驾驶位置有一个小伙,我们把小伙抬下去,对他进行抢救,抢救了30分钟后,没有生命迹象,我们就回去了。11.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12.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0日15时44分,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太平哨镇刊川沟村4组路段(丹集线112公里加700米处)有一辆大货车和一辆吉普车相撞,吉普车乘车人受伤,要求出警。接到指令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肇事司机刘某某离开现场逃逸,经民警做其家属工作,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驾驶吉普车肇事的详细经过。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宽甸县丹集线112公里加700米处,冰雪路面,现场死亡1人,受伤2人,肇事车辆两辆,小型轿车(车头严重损坏,车身车尾均损坏),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损坏。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冰雪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行驶速度,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驾驶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1、李某此次事故无责任。1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12月10日,宋某1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经鉴定,死者宋某1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17.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明,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损坏,该车痕迹产生是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所形成。小型客车前保险杠、挡风玻璃、叶子板、变速箱、仪表盘、座椅、前后轮胎、左侧、右侧车门、后车玻璃等部位损坏,发动机脱落,该车痕迹产生是与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所形成。18.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5Km/h,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7km/h。19.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明,2016年12月10日20时15分,抽取刘某某血样并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毫克/百毫升。20.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单证明,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毫克/百毫升。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证明,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扣留肇事双方机动车,并于2017年1月5日分别返还给左某、刘某某。2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刘某某、左某均有驾驶资格。2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白色小型轿车所有人是刘某某。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东港市昌顺宏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2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宋某1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12月10日死亡,于2017年4月25日注销户口。25.宽甸县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书、医疗护理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李某诊断为颈6椎体骨折、头部外伤、右拇指掌指关节脱位、右眼睑皮肤裂伤。2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6年12月10日我家杀猪,我朋友宋某1中午在我家吃饭,期间我俩每个人喝了两瓶多青岛啤酒,吃完饭后,我拉着宋某1、李某从我家向宽甸镇方向行驶,大约15时30分,行至宽甸县丹集线112公里加700米处时,相对方向驶来了一辆大货车,我踩了一脚刹车,我刹车踩急了,车就开始左右晃了,然后我的车就和那辆大货车相撞,我的车停在我正常行驶方向左侧的路边。我下车,当时吓蒙了,给我妈打了个电话说我车出事了,然后我就想法跑,我沿着公路旁边的河套向大西岔方向走了一段路程,大约走了六七百米就上公路了,后来又走了100来米遇到一个私家车,向大西岔方向行驶,我就回家了。回家能有几分钟后我妈又给我打电话,我告诉我妈我在家了,我妈让我到现场来,我立即出门又雇刚才回来那辆车又往现场走,我也不知道走到哪个岭上,我妈和我姑父就开车把我接到送我到交警大队了,大约当天晚上8点我就到交警队了。发生事故后,我瞅了宋某1两眼,旁边的人说他没有事,还有气,120抢救了几分钟后,我就顺着路边河沟走了。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辽0624刑初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系肇事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所提的其不构成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某某在交通肇事之后虽未立即离开现场,但在警察到达现场处理案件时其未在现场,也未在警察现场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向警察说明情况,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所提的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对其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刘某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的相关审查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及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孙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八百五十八元二角。二、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上诉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大勇
审判员  刘加荣
审判员  董泽军

书记员:尤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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