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文、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白成
书记员: 郝晓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