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苏某1提出附民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萍、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认定,被害人苏某2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陆某、谢某、李某、刘某、王某证言;抓捕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书记员:王煜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