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 一
书记员: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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