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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3时0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驾驶辽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瓦房店市土城乡付大村付大桥西路段由东向西原地起步左转弯掉头时,与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损,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焦某某弃车逃逸。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焦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3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到瓦房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焦某某家属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合计人民币14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均对被告人焦某某的过错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1、王某某、刘某某2、刘某某3、傅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车执照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鉴定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收条收据、协议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臧懿敏 代理审判员  田 甲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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