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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3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辩护人张玉波,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北镇首都美发工作室门前处时,与前方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步行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经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逸,次日到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黄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750000元,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红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扣押、返还手续,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后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又能够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玉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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