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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勇骏,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勇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营业出租辽×××××小型轿车载乘毕某某、林某某、丛某某、李某某,沿东港市前阳镇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山路与前阳镇北大街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未按规定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而提前左转、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夜间驾驶车辆及行至路口时均未减速慢行的辽FLN×××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被告人杨某某受伤;毕某某、林某某、丛某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经鉴定:毕某某、林某某、丛某某、李某某均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毕某某、林某某、丛某某、李某某均无责任。被告人杨宝峰向丹东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丹东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6月1日作出丹公(交)认复字2017第0013号交通事故复核认定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另查,本案各被害人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3、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涉案车辆均在公安机关登记,涉案驾驶人均有驾驶资质;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7、证人姜某某、肖某某、毕某1证言;
8、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10、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20急救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有瑕疵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东升 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 人民陪审员  常 娇

书记员:于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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