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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南票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克章,系辽宁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公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靖、检察官助理梅宇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克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102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票区高桥镇457km+900m高桥国荣家电路段处时,因被告人黄某超速驾驶与骑自行车穿行马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审查: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102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票区高桥镇457km+900m高桥国荣家电路段处时,因被告人黄某超速驾驶与骑自行车穿行马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审查: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黄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同被害人之子、女郑某1、郑某2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3、黄某某、赵某某、耿某某的证言;《住院病历》、《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黄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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