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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大兴乡周家窝铺村**号,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栾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晓磊
审判员 王亮
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

书记员: 倪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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