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吉林省洮南市人,高中文化,现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霍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新建条件,在洮南市那金镇龙泉村申报危房改造新建补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新建补助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13日霍某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农村危房改造分户账档案,聚宝乡龙泉村2013年危房改造支出款明细表,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洮南市聚宝乡财政所收据,中共洮南市委办公室文件及被告人霍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前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霍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林雳
书记员: 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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