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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姬某某驾驶手扶式拖拉机沿菜口路夏家店街道2184鱼池砂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车上乘员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证人贾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书记员: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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