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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住敦化市。2018年10月2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车被敦化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8)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嵬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的四轮拖拉机沿江源镇二龙山村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1相撞,造成李某1脾破裂等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郑某某自行拨打报警电话。经认定郑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且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1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驾驶员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人石某、李某2证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拖拉机,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郑某某自行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郑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家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颖

书记员: 尹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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