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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丛某抢救期间支付11万余元的抢救费用,另向丛某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供述、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行人观察不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樊丽琴

书记员: 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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