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守成,男,1974年4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守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守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守成于2017年12月25日11时54分,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V7**号挂车),由高台子镇威宁驶往本溪县偏岭方向,行驶至威龙大桥西侧停车场路口左转弯时,因瞭望不周,将骑自行车横过路口的被害人戴某1撞倒,造成戴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任守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任守成自动投案���另查,就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任守成与被害人戴某1的近亲属已达成协议,被害人戴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任守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守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相关书证、证人戴某2、衣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守成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守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守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守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守成自愿认��,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守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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