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2018年1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强大路食品店内对被害人刘某持刀抢劫,因被害人刘某呼救,其丈夫宗某闻声从屋内出来并与张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匕首将宗某的左手划伤,随后张某抢劫食品店内人民币400元左右和南京佳品香烟两盒,后逃离现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抢劫一起,价值人民币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称不是故意划伤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强大路食品店内,持刀抢走食品店内人民币460元余元及南京佳品香烟两盒,撕扯中张某将被害人宗某左手划伤。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等1、扣返清单,证实扣押张某现金241元及南京卷烟一盒,返给被害人宗某。2、被告人张某在强大路食品商店抢劫的剩余现金和南京香烟照片等在卷。3、白城市中医院门诊诊断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宗某左手皮肤划伤。4、常住人口信息详细信息,证实张某基本情况。(侦查卷P49)㈡辨认笔录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被害人刘某辨认出张某为实施抢劫的人。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被害人宗某辨认出4号张某为实施抢劫的人。㈢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宗某陈述:2018年1月26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我家的强大路食品商店被人抢劫了。当时我和老伴在小卖店待着,我在西屋,我老伴在东屋小卖店,这时我听见那个抢劫的男子说要买白糖,我老伴就开始给他介绍糖的种类,接着我老伴“啊”的喊了一声,我就从西屋走到东屋,看见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右手拿着刀,端着胳膊用刀指着我老伴,我说:“小伙子,你干啥?”他说:“你把钱都给我拿出来,我啥也不要,就要钱。”然后他拿刀就奔我来了,我下意识地用手去攥他手腕,结果没攥住,他往回一缩,手里的刀就把我手心划破了,我左手无名指和小手指都被划破,流了很多血。他说:“赶快把钱给我拿出来。”我说:“钱都给你,我家也没啥钱。”这时候他走到我家货架里侧,抽屉在货架的下边,他打开抽屉,把里面的营业额600多元钱全拿了出来,揣进自己衣服的外侧兜里,还拿了几盒烟也揣进兜里说:“你不许报警。”然后他开门出去往西跑了。抢劫的男子抢走的烟好像有小熊猫和紫云。抢劫的人我不认识,但是他去过我家小卖店买东西,大约来两三回,最后一次应该是在二十多天前了,我对他有点印象。我的小卖店收款抽屉里的钱都被拿走了,面额有大有小,他临走时还从货架上拿走了几盒烟,财物价钱一共是700块钱左右。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8年1月26日下午3点多,有个年轻男子进了我家小卖店,刚进屋就问我有没有白砂糖,我给他找了一袋,我说这个是6块,他问有没有别样的,我说还有4块的,他说这个先放这吧,他就从门口往里走,里面没什么商品了,我跟他往里走,这时他突然转身,把我推到放方便面的货架子上,不知道从哪个兜里拿出一把刀,他在我身后,右手拿刀,左手搂在我身上,用刀逼着我肚子说:“抢钱,我三天没吃饭了。”我老头就从屋里出来了,这个男子一下把我老头推倒在地,我老头用手去攥他拿刀的那个胳膊,那个男子往外挣脱的时候往后一使劲,刀把我老头的手指头划破了。我老头说:“钱给你,都给你,我家也没啥钱。”这个男子就奔着我家货架子里装钱的抽屉去了,把抽屉里的钱都揣进他自己的大衣兜里,大约能有600多块钱,然后还揣走了三四盒烟,都是便宜烟,好像有盒小熊猫,我们没往上摆,也不对账,他拿完钱和烟就走了。他之前来过我家,我有点印象,具体什么时间来的、买过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㈣被告人张某供述:2018年1月26日,我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好几天没吃饭了,就打算去抢劫。我从我租住的公寓(长庆南街3号楼3单元101)出来走到城尚城小区,因为我在城尚城小区一个二楼的几平米的小仓库呆过,我先去那里看看有没有吃的,然后从小区北面正门出来就往东走,走到三岔口后向南走,路过广场的岗亭,接着往南走路过中兴家居城,然后往东一直走,路过高丽城饭店,一直走到北国江南小区,向南走穿过小区,顺着大路往南走到了那个小卖店,进屋之前我犹豫一会儿才进去,因为第一次作案心里有些害怕。进屋之后我问:“大娘有没有糖?”大娘就给我找,我就往超市里面走,这时我趁大娘不注意,转身把刀从我外衣的右侧兜里拿出来,右手持刀刀逼在了大娘身上,挨到她的衣服上,我说:“抢钱,你有没有钱?”那个大娘挺害怕的,攥着我的胳膊喊了一声,这时候超市的大爷从里面西屋出来了,就用手来攥我左手和胳膊,他不知道怎么被绊倒了,手还被我的刀划破了。我和大爷说:“我只要钱,不想伤害你们。”那个大爷说:“别伤害我们,钱给你。”我就走到货架子放钱的地方,把抽屉打开,把钱往我衣服兜里揣,当时紧张也没数钱,我还在货架子上随意拿了两盒烟,是两盒南京,然后我就从超市出来跑了。我抢了现金400多元(都是零钱,最大面值50元,我简单查了一下,大约460元),还有两盒南京牌香烟。抢来的钱被我花了一部分,还剩241元钱;烟被我抽了一盒,还剩一盒,都在我租的公寓里。一个月前我去过这个小卖店,知道就有两个老人,我认为抢劫可能比较容易。他俩住的是个平房,面积大概60平左右,两个屋,外屋是超市,另一个屋在里面,好像是他们自己住的。我当时拿着一把木把的杀猪刀,刀身大概十多里米长,木把七厘米左右,这把刀是我前些天在粮食局附近捡的。我从强大路食品超市出来后,逃跑的时候走到了北面的小区,把刀扔在了小区一个垃圾堆了。㈤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在卷。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持械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了综合考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现金214元及南京卷烟一盒返给被害人宗某(已返还);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宗某人民币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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