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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等九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振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贵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岩峰,吉林洪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振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8月1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氐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贵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杜力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联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诈骗于2010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屈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丽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刚,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但喜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跃武、林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平利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捕前住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启建,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诈骗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第3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1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孙睿、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丽艳、被告人苏贵明及其辩护人李岩峰、被告人苏贵文及其辩护人杜力涛、被告人苏联忠、被告人屈洋及其辩护人李志庆、被告人苏振南及其辩护人王氐明、被告人陈丽真及其辩护人王刚、被告人但喜玉及其辩护人李跃武、林静、被告人刘明军及其辩护人孙启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经事先预谋,决定以能够预测中国福利彩票中奖号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2014年3月间,苏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租用龙岗区水岸新都23B栋1701室为作案地点,并购置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14年3月苏某某找来被告人苏贵明、苏贵文、“刘某”、“瑶瑶”、“江波”(以上三人在逃)等人,利用其在网上设立的虚假中国福利彩票网站,以100%预测福彩中奖号码开始实施诈骗。2014年4月,苏某某先后找来被告人屈洋、苏振南、苏联忠、陈丽真,2014年5月,苏某某又找来被告人但喜玉、刘明军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受被告人苏某某的安排,被告人苏贵文负责诈骗网站的网络维护;被告人屈洋、陈丽真、但喜玉等人负责接听被害人打来的电话,谎称其是福彩中心的客服人员,诱使被害人注册成为会员;被告人苏联忠、刘明军、苏贵文、苏振南、苏某某等人冒充福彩中心资料科人员和彩票预测专家以及税务局、公证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预测中奖号码需要交纳会员费、预测费、公证费、税费、保密费等费用,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事先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苏贵明负责到银行取款,之后钱款交给苏某某进行分配。2014年3月至6月,上述被告人先后骗取全国各地的7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34708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从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诈骗活动,共计骗取71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1134708元;被告人屈洋2014年4月1日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1112530元;被告人苏联忠2014年4月23日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846940元;被告人苏振南2014年4月25日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846940元;被告人陈丽真2014年4月末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846940元;被告人但喜玉2014年5月9日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541561元;被告人刘明军2014年5月16日以后参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470565元。诈骗所得赃款除部分被收缴外,其余均被苏某某等人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骗取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198元;
2、2014年3月13日-3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骗取居住云南省曲靖市的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8980元;
3、2014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在甘肃省靖远县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198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江苏省徐州市的被害人侯某人民币3198元;
5、2014年4月3日-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长春市的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35800元,此款由李永成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建设银行汇出;
6、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在云南省武定县的被害人叶某人民币3198元;
7、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在山西省乡宁县的被害人党某人民币3698元;
8、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198元;
9、2014年4月21至5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骗取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13300元;
10、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江苏省徐州市的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700元;
11、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河南省登封市的被害人马某人民币700元;
12、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被害人康某人民币3198元;
13、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云南省普洱市的被害人罗某人民币9698元;
14、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吉林省辽源市的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198元;
15、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黑龙江省林口县的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199元;
16、2014年5月1日-2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的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198元;
17、2014年5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云南省巧家县的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3498元;
18、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辽宁省鞍山市的被害人龚某人民币52200元;
19、2014年5月4日-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贵州省福泉市的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198元;
20、2014年5月4日-7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贵州省盘县的被害人苏某人民币16200元;
21、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吉林省大安市的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198元;
22、2014年5月5日-7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湖北省十堰市的被害人的吴某人民币93198元;
23、2014年5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北安市的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800元;
24、2014年5月8日-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吉林省辽源市的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4198元;
25、2014年5月8日-2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骗取居住在辽宁省海城市的被害人辛某人民币5998元;
26、2014年5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的被害人于某人民币3200元;
27、2014年5月10日-11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河北省衡水市的被害人谷某人民币10498元;
28、2014年5月11日-1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安徽省滁州市的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100元;
29、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江苏省常熟市的被害人党某1人民币4200元;
30、2014年5月12日-1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山东省泰安市的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3298元;
31、2014年5月13日-1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河北省文安县的被害人魏某人民币3000元;
32、2014年5月14日-1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贵州省的被害人代某人民币3300元;
33、2014年5月14日-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8200元;
34、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骗取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200元;
35、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省夏县的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0元;
36、2014年5月16日-1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广西省南宁市的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3198元;
37、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的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3198元;
38、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东省栖霞市的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398元;
39、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的被害人夏某人民币9300元;
40、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的被害人陆某人民币5700元;
41、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3199元;
42、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1700元;
43、2014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东省乳山市的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898元;
44、2014年5月21日-2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省洪洞县的被害人栗某人民币8200元;
45、2014年5月22日-2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云南省普洱市的被害人李某6人民币13198元;
46、2014年5月23日-2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3198元;
47、2014年5月24日-6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河南省固始县的被害人郑明安人民币134800元;
48、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余某人民币8200元;
49、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延寿县的被害人姜某人民币32000元;
50、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省夏县的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3200元;
51、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甘肃省民勤县的被害人辛某人民币8300元;
52、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湖北省仙桃市的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3200元;
53、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山东省青岛市的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19198元;
54、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被害人姜某1人民币3300元;
55、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福建省莆田市盘县的被害人叶某1人民币1700元;
56、2014年5月末,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陕西省镇平县的被害人李某5人民币4198元;
57、2014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河北省唐山市的被害人安某人民币3198元;
58、2014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黑伦市的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300元;
59、2014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吕某人民币6198元;
60、2014年6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的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1198元;
61、2014年6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省大宁县的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198元;
62、2014年6月1日-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省临猗县的被害人常某人民币27698元;
63、2014年6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的被害人李某4祝人民币25700元;
64、2014年6月2日-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甘肃省白银市的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200元;
65、2014年6月2日-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山西省吉县的被害人李某5人民币3200元;
66、2014年6月2日-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198元;
67、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四川省南充市的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300元;
68、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河北省廊坊市的被害人樊某人民币3198元;
69、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河南省扶沟县的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6198元;
70、2014年6月3日-4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河北临漳县的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32198元;
71、2014年6月3日-5日,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屈洋、苏联忠、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骗取居住在山西稷山县的被害人武某人民币8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被抓获的经过。
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的自然情况。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载明①2014年4月4日至4月9日,被害人李某1在西安大路208小区家中,登陆犯罪嫌疑人设置的福彩3D钓鱼网站,该网站“客服人员“及“专家”,以中奖率100%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李某1办理会员,交纳会费、税费、公证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3.1万元。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四大队经缜密工作,于2014年6月5日20时30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小区三期23B栋1701室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苏贵文、苏联忠、屈洋、但喜玉、陈丽真、刘明军抓获,于2014年6月5日21时30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苏振南、苏贵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苏振南、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但喜玉、陈丽真、刘明军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8日7时押解返长,并于2014年6月8日13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②2014年6月5日20点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侦查员在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三期23B1701室,抓获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嫌疑人苏贵文、苏联忠、刘明军、屈洋、但喜玉、陈丽真,嫌疑人刘明军能积极主动的交待其犯罪事实,及其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组织结构、人员、分工等情况,并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团伙的窝点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在公安机关难以发现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指认作案用手机藏匿在大厅沙发的空隙里,储存作案资料的存储卡藏匿在大厅沙发的空隙里、窗帘拉杆的堵头里,使公安机关掌握了大量的该团伙的犯罪证据。③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诈骗时使用的9部电脑,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确认,内存记录相关信息已无法恢复。
5、合同协议及银行票据:载明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冒充北京福利彩票中心与部分被害人签订合同和汇款凭证。
6、合同协议、对话记录、公证书、收款凭据、通知传单:载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作案专用储卡中提取的作案用假合同,收款凭据及客服剧本。
7、提取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载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周某使用的电话号2014年5月1日至5月11日之间的通话情况进行调取。
8、银行凭证、网上银行交易详情:载明被害人姚某、王某1、李某2、吴某、秦某、夏某、代某、栗某、陈某2、姜某1、李某5等人汇款的收费凭证。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载明①彝良县公安局证实被害人叶某1于2014年5月31日被诈骗后,未到派出所报案。②彝良县公安局角奎派出所证实叶某15月31日与该诈骗团伙的电话联系记录的照片是由被害人叶某1向侦查人员提供。③登封市公安局颍阳派出所证实马某被骗后没有报案,经讯问马某本人汇款凭证都已丢失。
10、房产证:载明龙岗区水岸新都三期23栋1701的房主是苏玉婵。
11、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搜查笔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对苏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深圳市龙岗区新生派出所民警张某1作为见证人,现场有刘明军、苏贵文在场。经仔细搜查,搜查到笔记本电脑9部,在该房间北侧窗帘杆堵头内搜查出诈骗团伙专门用于记录诈骗信息的储存卡5个,在室内大厅的沙发缝隙内搜查出作案专用手机16部。
12、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载明①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扣押苏某某16部手机、9部电脑、6万元人民币。②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扣押苏贵明3张身份证、各种银行卡16张及1部手机。③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扣押屈洋人民币11400元、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④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扣押但喜玉66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⑤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20日扣押苏某某75170元人民币,该部分款项系苏某某购买并交由苏贵明的,专门用于作案的涉案银行卡内取出的涉案赃款。⑥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6月5日扣押陈丽真银农业银行卡一张。⑦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屈洋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卡各一张,从两张卡中提取赃款11400元;扣押但喜玉工商银行一张、邮政银行卡二张、兴业银行卡一张,从四张卡中提取赃款6600元;扣押陈丽真农业银行卡一张,无涉案金额。⑧公安机关办理苏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涉案人员“江某”“瑶某”“刘某”三人具体信息不详,正在查找抓捕中。
13、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扣押清单:载明①2014年6月6日收到苏某13.1万元,系苏某替苏某某、苏振南返还诈骗款。②2014年6月6日收到卢某4.7万元,系卢某替妻子屈洋返还诈骗款。
14、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发还清单、收条:载明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2014年8月1日返还被害人李某1被骗款项13.58万元,李某1已经收到。
15、刘明军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记录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被害人名字的四张纸条:载明刘明军记录的纸条含有被害人郭某、吴某、姚某、唐某四人名字。
16、刘明军向侦查机关提供其用手机拍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被害人名字图片9张:图片内有起诉书指控的范某等43名被害人姓名。
17、侦查机关从苏某某处搜查出的储存卡中记录的6月份会员明细表:内有侯某等20名被害人姓名。
18、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2014年8月5日将苏某某130370元、屈洋58400元、但喜玉6600元以扣押款名义存入长春市财政局。

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苏某某2006年12月4日因诈骗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2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苏联忠因伙同他人以香港六合彩会员卡方式进行诈骗,2010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1、鉴定文书及光盘:载明侦查机关依据从苏某某处扣押的电脑提取涉案信息进行检验的过程及依据检出数据刻录的光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证言:我是2014年5月10日来到深圳,暂住在水岸新都三期23栋1701。我们在深圳的暂住点利用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进行诈骗,以专家预测胆码100%中奖为诱饵,以交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费、押金等各种收费形式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诈骗团伙苏某某是组织者,他是诈骗团伙的领导,负责全面。屈洋、但喜玉、陈丽真是客服人员,负责接电话,拉人入会员。苏联忠、刘明军是资料科的,负责发送伪造合同,收取专家预测费。苏贵文负责虚假网站维护,苏贵明负责取钱。苏某某、苏振南和苏联忠扮演专家为被骗人预测收费。我负责做饭。2014年3、4月时候,苏某某给我打电话向让我妻子屈洋到深圳当客服人员。
2、证人苏某证言:我来替我儿子苏某某返还诈骗赃款13.1万元。我儿子是苏某某、苏振南。今年4月份苏某某给我13万元,说是做生意挣的钱,让我替保管。公安机关通知我苏某某、苏振南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并且苏某某告诉我,之前给我的13万元是诈骗长春人所得的赃款。我来主动将这笔诈骗赃款返还公安机关。
3、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5月3日至5月12日,我为陈某转过六次款,金额是五万多元。陈某从我的POS机转账给一个在农行开户的叫李元忠的,一共给李元忠转过六次。
4、证人陈友谊证言:龙岗区水岸新都23B栋1701室的房主是苏玉婵,我是她亲属。苏玉婵的房子2014年2月份房子出租给一男一女,收了4个月房费,事后我知道这些人被抓了。当时是一男一女来租的房子,谁签合同我记不清了,房租每月5000元左右。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范某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网上看见预测彩票号码的电话,我汇了198元成为会员,后来他们骗我说要看到号码还要交3000元,我就又给对方汇款3000元,我一共被骗了3198元。
2、被害人陈某陈述:2014年3月13日,我的手机上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说加入会员以后可以预测3D中奖,我打了300元钱给他们提供给我的卡号里,后来我交纳了3000元的专家预测费,3月16日我打给他们10000元押金,3月19日我打了2400元信息管理费,之后我又打3280元的公证管理费。我一共被骗18980元,我打款的其中一个卡名叫周志丁。
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网上发现一个预测福利彩票3D的网站,我缴纳198元成为他们的会员。过了几天,我给他们打了3000元钱的专家费。后来又给他们打了9000元钱的保密费,我一共给对方打了12198元。
4、被害人侯某陈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一个自称是北京市福彩中心的电话,后来我给他们提供的卡号汇了198元钱成为会员,晚上我去给他们汇了3000元钱,我一共被骗了3198元。
5、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4月3日,我上了一个说可以准确的预测3D开奖结果的网站,我交纳198元成为了会员,第二天下午我去西安大路建设银行给他们汇过去3000元专家预测费,汇款后一个姓张的业务员给我回的电话,说钱已经收到,然后给我发过来一个合同协议,我签完字又给他传真回去,签完合同之后又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资料科的,他让我再汇6000元钱资料费,第二天我给他汇过去6000元钱,汇完款几分钟又换了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需交发号费每天150元,一个月4500元,我又汇过去4500元。然后我问他还有别的费用吗,他说需要保密费每天150元,一个月4500元,我又给他汇款4500元,对方又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让我再汇8000元,我又汇过去8000元,收到钱之后他又跟我说交纳5000元公证费,我又给他汇了5000元,陆陆续续以各种理由汇了5万多元。到4月7日有一个自称专家的人打电话跟我说我的会员注册成功,已经替我买了彩票,4月8日,他跟我说中奖了,中了10万元,加上之前要返还给我的钱,一共13万元,让我先交一万元的税,我当时以为真的中奖了,就都听他的了,他以银行转账、税务、支票变现金等理由陆陆续续的又骗我汇了8万元,到4月8日晚上他说第二天把十三万元钱都打到我的卡里,4月9日早上没有给我打钱,我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就报案了。我是在绿园区208小区建设银行汇款的,通过银行查询我汇款的二个账户陆续汇款135800元。
6、被害人叶某陈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我上网发现一个预测3D福利彩票中奖的网址,我和他们联系,分两次被骗3198元。
7、被害人党某陈述:2014年4、5月份,我在家里上网看见有专家预测3D中奖的信息,联系对方后,我给对方账号付款,我一共被骗了3698元。
8、被害人胡某陈述:今年春天我看到一个彩票预测单,我和对方取得联系后陆续给对方汇款,我一共被骗了3198元。
9、被害人郭某陈述:2014年4月中旬左右,我看网站上介绍预测福彩双色球及3D号码,100%中奖,我和网站里的专家联系后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先后分9次,向他们共汇款113300余元人民币。
10、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上网时看到一个提供彩票信息的网站,联系他们后我一共被骗了1700元钱。
11、被害人马某陈述:2014年5月份,我发现一个预测福彩3D中奖的网站,联系后我汇款200元成为会员,然后我又被骗了500元。
12、被害人康某陈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预测3D网站,和网站工作人员联系后被骗3198元。
13、被害人罗某陈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看到预测3D彩票的电话号码,我和他们联系后分几次被骗了9698元。
14、被害人郑某陈述:2014年5月的一天,我在网站看到了福彩3D字预测的网站,和网站专家联系后,我分两次汇款2198元。
15、被害人姜某陈述:我在网上买福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人网上联系我,让我交会费,我分两次被骗2199元。
16、被害人周某陈述:2014年5月1日上午,我上网的时候看到一个能够预测中国福利彩票的中奖号码的信息,和对方联系后我分两次被骗5198元。
17、被害人陈某陈述:2014年5月3日我在网上看到3D双色球预测电话,联系后我陆续一共被对方骗了83498元。
18、被害人龚某陈述:2014年5月4日,我上网看到福彩预测的电话,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52200余元。
19、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5月4日,我看到福彩预测电话,我存入了198元成为会员,之后他们骗我又汇了3000元钱。
20、被害人苏某陈述:2014年5月4日,我上网看到福彩预测的电话,先交了200元成为会员,之后几天一共被骗16200元。
21、被害人孙某陈述:2014年5月5日下午,我在浏览福彩预测网站时,发现有预测电话号码,联系后我分两次被骗取3198元。
22、被害人吴某陈述:2014年5月5日我在网站上看到一个彩票预测号码,联系后我给对方汇款,我一共被骗93198元。
2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5月8日我在福彩3D钓鱼网站看到一条信息,之后我陆续往杨荣福农行卡分六次汇款了8800元。
24、被害人于某陈述:2014年5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个彩票咨询电话,联系后,我被骗了14198元,对方的银行卡名字是杨荣富。
25、被害人辛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我在网上发现有预测福彩3D的,我和他们联系后汇款了,一共被骗5998元。
26、被害人于某陈述:2014年5月9日上午,我浏览到一个福利彩票的网站,联系后给他们汇款198元。之后我又汇款3000元钱,我一共被骗3198元。
27、被害人谷某陈述:2014年5月10日,我在网上看到一家彩票预测的网站,对方以办理会员等名义共骗取我10498元,对方农业银行账号户名是杨荣富。
28、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4年5月11日,我在网站上我看到一个彩票预测号码,联系后我总共被骗2100元。
29、被害人党某1陈述:2014年5月12日我上网发现有个预测福彩3D的网站,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4200元。
30、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4年5月11日我在网上发现了福彩3D预测网站,我陆续被骗往杨荣富的邮政卡陆续汇款3298元。
31、被害人魏某2014年8月8日陈述:2014年5月份,我在网站看到可以预测福彩3D中奖号码,我被要求以会员及手续费为由,被骗大约三万元。
32、被害人代某陈述:2014年5月12日我在网上找到一个预测福彩的电话,联系后我一共被骗3300元。
33、被害人何某陈述:2014年5月14日,我在网上发现福彩预测网站,联系后我陆续汇给对方总共有4万元左右。
34、被害人高某陈述:2014年5月中旬,我在网上发现一个预测3D中奖的网站,我和他们联系后一共被骗了3200元。
35、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5月14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彩票的电话,我交了500元的会员费,之后我又交了5000元的预测费。
36、被害人姚某陈述:2014年5月15日,我浏览到一个福利彩票的网站,我联系对方后一共被骗23198元。
37、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4年5月17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彩票网站,我分两次被骗了3198元。
38、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4年5月17日我在网上看到福彩预测的一个网站,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1398元。
39、被害人夏某陈述:2014年5月19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预测福彩3D网站,我和他们联系后一共被骗9300元。
40、被害人陆某陈述:2014年5月19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开奖结果电话号码,和他们联系后,我分三次被骗5700元。
41、被害人唐某陈述:2014年5月20日我在网上看到专家预测彩票,我和他们联系后被骗,多次汇款共计33200元。
42、被害人周某1陈述:2014年5月20日左右,我看到网上预测福彩3D开奖号码,我和他们联系后一共被骗1700元。
43、被害人秦某陈述:2014年5月10日左右,我看到网上预测福彩3D开奖号码,我和他们联系后一共被骗1898元。
44、被害人栗某陈述:2014年5月20日,有一个自称3D专家给我打电话,他说可以告诉我3D号码,我分几次一共被骗了8200元。
45、被害人李某6陈述:2014年5月22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预测福彩号码的网站,联系后我一共被骗13198元。
46、被害人肖某陈述:2014年5月23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预测福彩号码的网站,联系后我被骗13198元人民币。
47、被害人郑明安陈述:2014年5月24日左右,在网上看到彩票预测的电话号,联系后我共被骗134800元。
48、被害人余某陈述:2014年5月26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福彩电话,联系后,我被骗了8198元。
49、被害人姜某陈述:2014年5月26日,我上网看到彩票预测网站和电话,我和他们联系后,陆续被他们骗取3万元多元。
50、被害人陈某4陈述:2014年5月27日我上网看到一个3D钓鱼网站,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3200元。
51、被害人辛某陈述:2014年5月27日,我在网站上看到彩票预测中奖号码,联系后,我一共被骗8300元。
52、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4年5月28日我在网上看到有提供3D彩票预测的,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骗了3200元。
53、被害人陈某3陈述:2014年5月29日,我上网看福彩预测分析,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19198元。
54、被害人姜某1陈述:2014年5月30日我在网上看见预测福彩中奖信息的电话,和他们联系后,我被骗3300元。
55、被害人叶某1陈述:2014年5月30日,我在网上看见专家预测福彩开奖结果的,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1700元。
56、被害人李某5陈述:2014年5月份,我在网上看到预测福彩的电话号,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4198元。
57、被害人安某陈述:2014年6月的一天,我在网上看到福彩网站预测电话,我联系对方后被骗了3198元。
58、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6月上旬,我看到有预测彩票号码的联系电话,和他们联系后,我被他们骗了3300元。
59、被害人吕某陈述:2014年6月份,我上网看到有预测彩票号码的联系电话,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6198元。
60、被害人陈某4陈述:2014年6月1日,我上网发现有中国福利彩票网站称可以预测中奖,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1198元。
61、被害人曹某陈述:2014年6月1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彩票电话号,和对方联系后,我分两次给他们汇钱3198元。
62、被害人常某陈述:2014年5月31日我在网上看见了一条消息,说是于海滨免费送奖号,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27698元。
63、被害人李某4祝陈述:2014年6月2日我在网上看到预测彩票的电话,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25700元。
6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6月2日我被自称是福彩中心的人打电话骗了,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3198元。
65、被害人李某5陈述:2014年6月2日,我上预测彩票网和网站联系预测彩票,我分两次被骗了3198元。
66、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4年6月2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预测的网站,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5198元。
67、被害人何某陈述:2014年6月3日,我在网上看到发布双色球3D福彩包中奖信息,和他们联系后,我分两次被骗3300元。
68、被害人樊某陈述:2014年6月3日,我在网上看到彩票预测电话号,和他们联系后,我分两次被骗了3198元。
69、被害人何某1陈述:2014年6月3日,我上网看到彩票预测的电话,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了6198元。
70、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4年6月3日,我在网上看到福彩3D专家推荐号,我和他们联系后,我分5次给他们汇款32198元。
71、被害人武某陈述:2014年6月份,我上网时看见一个福彩预测网站,和他们联系后,我一共被骗83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我2014年3月29日自己到龙岗区租的水岸馨都23栋1701、1702号房子,之后找来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帮我一起作案。我对他们说来深圳帮我做业务,一个月最少5000元,没说电信诈骗。我给他们具体分工,陈丽真、屈洋、但喜玉、刘明军、苏联忠负责接打电话,联系被害人,苏贵文负责电脑维护,苏贵明负责取款。苏振南是5月26日来深圳的,他没参与犯罪。我找苏贵明时是说让他来深圳帮忙,苏贵明4月1号来的,我跟他说负责取我们诈骗来的钱,一个月给他五千块,他同意了,他也看到我们在办公室接打电话了,他知道我们犯罪,我还跟他说取款的时候尽量不坐地铁,进出口录像多,尽量坐公交车,到偏远的地方取款,不要一个银行取,多走几个银行,怕公安发现。我在淘宝网上买的三套银行卡,骗的钱到账了,我通知苏贵明取款,苏贵明取款后或者在楼下给我,或者直接送到楼上。
我是组织者,屈洋、陈丽真、但玉喜负责前台接打电话、招会员,苏联忠和刘明军是资料科,苏贵文负责电脑维护,我和苏联忠冒充专家组的人。我是2014年3月末来找的苏贵明,我俩和我妻子一起开车到深圳的,4月1日开始租房子。租房子后,先后找来苏贵明、苏联忠、苏贵文、屈洋、陈丽真帮我诈骗,5月中旬我找来但喜玉、刘明军,苏振南是5月26日来到深圳的。我从网上找到电信诈骗的台词,我让三个女的背熟,然后让她们接打电话,我们就开始诈骗。三个女的接电话后,让被害人汇款198元加入会员,我们提供两注3D定位预测号码,变成会员后,由我、苏联忠、刘明军给被害人打电话,要他们交3千元专家预测费,再往下是我负责的专家组,我看到被害人交3千预测费后,就再给被害人打电话,让他们交保密费5千到1万,如果再得逞,我就开始胡说八道让他们交税费,但很少人骗到这一步,一个月也就是三四个人到这步。我们骗了几十人,我分不清每一起案件由谁接待的。侦查机关从我们电脑里发现的“6月份会员明细”,这张表的姓名就是已经加入会员的被害人姓名,后面是被害人手机号码,然后是被害人打入我们银行卡名称。平时专家组就我一个人,苏联忠在我忙的时候偶尔也帮助我打电话,其余时间都是我一个人打电话。
“刘某”“遥某”、“刘某”是我朋友。我们出事之前“刘某”“遥某”、“刘某”他们三个就离开了,都干了一个星期左右就走了,2014年4月份左右走的。2006年我判刑也是因为福彩诈骗,所以我就还想用这个手段在深圳利用福彩,我和苏贵明、我妻子卢某1一起开车去了深圳,我在深圳龙岗区水岸馨都小区租的房子,之后卢某1就回去了。我和苏贵明就开始在深圳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后来陆续把苏振南、苏贵文、苏联忠、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刘某”、“瑶瑶”、“刘某”这些人找去了,又陆续买了一些电脑、手机、银行卡之后就一起用福彩诈骗了。我把实际情况都跟他们说了,利用福彩骗别人的钱,方法都是我教的,我还准备的材料让这些人背下来,接到被害人打来电话他们怎么说,说什么话我都事先告诉他们。苏振南是2014年4月8日到我这里来的,我本来是想教他用这种方式怎么骗钱,但他在我这里只是帮着接了几次电话。苏贵明、苏贵文每月我给他俩5000元、苏振南每月3000元,其他人都是按诈骗的数额给钱,按百分之五到十提成。作案时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储存卡等作案工具都是我在网上联系买的,一共买了9台电脑,手机有20部左右,每人使用的号码都是固定的。工行、建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卡有十多张,储存卡买了4张,苏贵文、“刘某”、苏联忠、刘明军、每人使用一张,这些东西都是我自己买的。我们是从2014年3月开始,到6月份我们被抓以前我记得大概骗了有50多人,哪个省市的都有,方法都一样。骗的钱是都是通过我们事先购买的银行卡汇来的,钱汇来后,我就让苏贵明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我记得自己得了大概有20多万,13万多给我父亲了,说是我在外边赚的。被骗的人我对长春的一个人有印象,因为骗了他13万元,所以印象最深。2014年6月5日,我和苏贵明、苏振南去重庆旅游回来,在深圳宝安机场被抓的,把我带到深圳市我租房的地方,在我家搜出了我作案用的工具。
2、被告人苏振南供述:我是在2014年4月8日和苏联忠一起到深圳开始实施诈骗。就在苏某某租住的水岸新都三期23B栋1701室里面。诈骗团伙有苏某某、苏贵文、苏贵明、苏联忠、但玉喜、屈洋、陈丽真、刘明军、和我还有“刘某”、“瑶瑶”“江波”也参与诈骗了,后来他们三走了。我和苏某某、苏贵文、苏贵明都是亲属关系,我是苏某某的亲弟弟,苏贵明是苏贵文的亲弟弟,苏某某是苏贵明的堂哥,苏联忠和苏某某是同学和我们都是一个村子的,其他人我不了解。是苏某某叫我来的,苏贵文找的苏联忠,我和苏联忠就一起到深圳,参与诈骗团伙。我们诈骗是建立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由“前台客服”接电话,彩民打电话咨询,“前台客服”就按照苏某某给她们的事先准备好的剧本台词和被害人沟通,让被骗人相信网站的真实性并交198元的会员费加入会员,同时获取彩民的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之后将被骗人的信息移交给“资料科”,“资料科”负责给被害人发会员账号和密码,让被骗人登录,然后“资料科”告诉他们交3000元的专家预测费,交完专家预测费之后,“资料科”给被骗人传真两份合同,一份是专家预测的合同,一份是保密合同,要求他们交20000元的保密押金,之后转给“预测专家”,由“预测专家”以各种理由继续对他们实施诈骗,直到他们知道被骗。我4月份刚到深圳时只有我、苏联忠、苏某某、苏贵文、苏贵明这几个人,我们几人都可以用魔音功能手机,接客服电话,然后变声冒充资料科的和专家,我主要是学习,接客服电话,扮演专家都干过,苏贵明只负责去银行取骗的钱款。那时刚开始,分工不是很明确,后来苏某某先后陆续找来江波、玲玲、瑶瑶、屈洋、但喜玉、陈丽真、刘明军加入团伙实施诈骗。但喜玉、屈洋、陈丽真、玲玲、瑶瑶他们女的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资料科”有苏联忠、刘明军,江波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苏某某和我冒充、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收取费用,这些骗的数额较大,一般诈骗理由有缴纳保密押金、公证费、信息管理费、冒充税务局人员收取登记税等等,有时忙不过来,苏联忠、江波和苏贵文也冒充专家。苏贵文主要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苏贵明专门负责取钱。苏某某是组织者,苏某某出资租房,买作案专用手机、电脑、储存卡,找诈骗团伙成员,为团伙成员提供诈骗用“剧本”,扮演诈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角色“专家”。诈骗是苏某某教我的,他教我时给我几张纸,上面记录如何说,怎么诈骗,没有什么专家,都是苏某某和我冒充的。给被害人发的合同都是假的,目的是让被害人更加相信我们。诈骗团伙专门有作案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记录被害人信息、账目、诈骗剧本、假合同、网络域名的内存卡。手机、电脑、储存卡都是苏某某购买并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脑下班后关机放在作案的房间里每个人的办公桌子上,手机都不关机调静音藏在大厅沙发的空隙里,这样都知道哪些被害人来过电话好继续骗。内存卡藏在专门作案的房间窗帘杆的堵头里。我基本是每天下午才到水岸新都这里扮演专家诈骗,到了以后苏某某给我一个手机,我就开始骗,到晚上5、6点时结束,我就把手机给苏某某。我扮演专家接待的被害人基本都是“资料科”刘明军移交给我的,在窝点搜查出内存卡里存储的6月会员明细表(是6月份我们团队骗的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骗钱数的记录)。银行卡号都是“前台客服”提供给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负责取款的苏贵明那里。我们团伙诈骗的所有钱都交到苏某某那里,由苏某某分配,苏某某给团伙成员发完工资,剩下的钱都在苏某某那里。我们骗了十几个吧,我记不清了,我大约得了七八千元。我是2014年4月8日来深圳的,4月25日开始参与诈骗的。
3、被告人苏贵明供述:2014年3月末,苏某某让我到深圳来,给我一个月开五千元工资,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4月1日苏某某老婆开车拉着我到深圳市,让我住在龙岗区摩尔城F座1905室,这个房子是苏某某和苏振南租的,当时还有苏振南和他的女友,还有我和我女友,我们四个一起住。我刚到深圳的时候,苏某某让我负责到银行取款,苏某某叫我到偏远一点的银行取款,找没有摄像头的银行取款。苏某某给了我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建行的卡,每当卡里面有钱的时候,苏某某就发微信告诉我取款,我就到银行取款,然后把钱放到苏某某他们的办公地点,在水岸馨都25栋1701室的抽屉里。开始取的什么钱我不知道,后来我到苏某某住的地方发现屋子里还有五、六个人,其中有四个女的,我看到他们在接打电话,冒充北京福彩公司,说什么3D福彩中奖什么的,我就明白了,他们是在搞电信诈骗,我取的款都是被害人的钱,苏某某每个月给我开5000元工资。4月1日我到深圳就开始给苏某某取钱了。我记得4月初,我连续在几个银行一共取过13万元,都交给苏某某了。
我是2014年4月1日开始参与诈骗团伙的,参与诈骗的有苏某某、苏振南、苏贵文、苏联忠、刘明军、但喜玉、陈丽真、屈洋和我。我们利用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以专家预测胆码100%中奖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以为真,以交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押金等各种收费形式为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我们团伙是苏某某组织者,他负责全面,我专门负责取款。其他人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他们都参与诈骗了。我们团伙分赃的比例是有苏某某确定,我一个月5000元,其他人得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诈骗团伙我一个人负责取款。我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都是苏某某给我的,用于取诈骗账款使用的,这些卡都没用呢,准备取款用。
4、被告人苏贵文供述:我们是2014年2、3月份开始实施网络诈骗的,在我们租住的深圳龙岗区水岸馨都的房子。房子是苏某某2014年3月10日在58同城联系租的房子。一开始是我、苏某某、苏振南、苏贵明,后来陆续找来屈洋、陈丽真、但喜玉、苏联忠、刘明军。我们假冒中国3D福利彩票、双色球、排列三制作虚假福利网站,以预测保证百分之百中奖作为诱饵让彩民登陆网站并拨打客服电话后,由客服人员引诱他们加入会员。在开通会员后,继续让被害人缴纳专家预测费、保密费、公证费、信息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骗被害人的钱。我和苏贵明、苏某某是2014年3月10日开始在龙岗区水岸馨都租的房子,然后开始诈骗的。我们平常的生活、还有发工资都是苏某某负责的。苏振南、苏联忠是4月1、2号左右过来的,陈丽真、屈洋是4月20多号过来的,刘明军、但喜玉都是5月份以后过来的。我主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我每个月工资5000元加上提成。大约是在4月初的时候,我们骗了长春市一个被害人13万多,当时我负责诈骗网站的维护和资料更新,苏某某冒充专家骗被害人,苏联忠冒充前台人员接听被害人电话,苏贵明负责取款。我参与诈骗后,我自己赚了两万元左右的工资和提成。
我是2014年3月10日和苏某某、苏贵明三个人先到的深圳租的房子,准备实施诈骗,做筹备工作,苏某某在水岸新都三期23B1701室租的房子,购买作案用的桌椅,电脑,手机、和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一切都筹备好以后,大约在3月末,苏某某找来苏联忠、苏振南就开始实施诈骗。刚开始我、苏联忠、苏某某、苏振南都可以用魔音功能的手机,接客服电话,然后变声冒充资料科的和专家,我大多数时间都在做网络维护,那时刚开始,分工不是很明确。后来4月初先后陆续找来江波、玲玲、瑶瑶、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加入团伙实施诈骗。我们这些团伙成员中但喜玉、屈洋、陈丽真、玲玲、瑶瑶他们女的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资料科”有苏联忠、刘明军、江波和我,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苏某某和苏振南冒充、他们口才好,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收取费用,他们骗的数额较大,一般诈骗理由有缴纳保密押金、公证费、信息管理费、冒充税务局人员收取登记税等等,有时忙不过来,苏联忠、江波和苏贵文也冒充专家。我主要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有时苏某某也维护网络和电脑。苏贵明专门负责取钱款,玲玲在的时候,每次都是由玲玲通知苏贵明去取款,玲玲走后由屈洋临时接替玲玲负责的客服电话和通知苏贵明去取款。苏某某、苏贵明我们三个人先期做筹备工作。我们团伙有四个网站,有时网站会被查封,之后我就会重新找个域名,换个网址继续诈骗。我们有专门作案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记录被害人信息、账目、诈骗剧本、假合同、网络域名的内存卡。手机、电脑、储存卡都是苏某某购买并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脑下班后关机放在办公桌子上,手机都不关机调静音藏在大厅沙发的空隙里。内存卡藏在专门作案的房间窗帘杆的堵头里。在1701室诈骗团伙专门作案的房间里搜查出的电脑是作案时用的。搜查出的四张内存卡里存储的6月会员明细表是6月份我们团伙骗的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骗钱数的记录。我们每天下班以前都会将自己的诈骗情况在储存卡里记录、更改,之后谁晚下班就由谁统一保管藏在窗帘杆里。每个月定期把当月的情况删除。内存卡里有明细表,和客服的剧本台词,对话记录。我自从加入团伙到现在,非法所得一共得了2万元。
5、被告人苏联忠供述:我是2014年4月23日到的深圳加入团伙实施诈骗的,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水岸新都三期23B栋1701室。诈骗团伙有苏某某(阿峰)、苏振南(阿南)、苏贵文、苏贵明、刘明军、但喜玉、屈洋、陈丽真、我,还有“玲玲”,还有一个叫江波的男的也参与诈骗了,他负责“资料科”和扮演专家,还有一个叫“瑶瑶”的女的,瑶瑶负责“前台客服”接电话,大家叫我小黑。苏某某是诈骗团伙的领导,我是苏贵文给我打电话找来的。但喜玉、屈洋、陈丽真、玲玲、瑶瑶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资料科”有苏贵文、刘明军和我,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苏某某和苏振南冒充,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他们骗的就是大额的了,一般诈骗理由有缴纳保密押金、公证费、信息管理费、冒充税务局人员收取登记税等等,有时忙不过来,苏贵文和我也冒充专家。苏贵文是资料科、专家都能干,但主要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苏贵明负责到银行取骗得的钱款。苏某某出资租房、买作案专用手机、电脑、储存卡,找诈骗团伙成员,为团伙成员提供诈骗用剧本,扮演诈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角色专家,苏振南扮演专家,在团伙中地位仅次于苏某某。诈骗到的所有钱首先统一都交到苏某某那里,再由苏某某分配。我按骗到钱的百分之五提成,我一共得了2050元。搜查出的四张内存卡里存储的6月会员明细表,是6月份我们团伙骗的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骗钱数的记录。我们每天下班以前都会将自己的诈骗情况在储存卡里记录、更改,之后都交给苏贵文,由苏贵文统一汇总、记录,集中保管,就是放在窗帘杆里,到每个月最后一天,苏贵文就会将这些储存卡统一销毁,怎么销毁的我不知道,到时第二个月就会发给我们新的储存卡来记录。标有“黑”的储存卡是我经手的被害人记录用的储存卡,其中有个被害人何某就是我和陈丽真骗的。我4月23日加入团伙以后就见过苏振南,苏振南经常是下午到我们诈骗那个地方,苏振南扮演专家打电话骗人。我和刘明军按5%提成,我一共得了2050元。
6、被告人屈洋供述:我是2014年3月29日来深圳的,4月1号到水岸馨都租的房子里参与诈骗的,但喜玉是5月5日来的,陈丽真比我晚,比但喜玉早,刘明军是但喜玉之后来的。我们诈骗团伙有苏某某(阿峰)、苏振南(阿南)、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小黑)、但喜玉、刘明军、陈丽真、我,还有“瑶瑶”、“玲玲”、“江波”,苏某某是组织者。诈骗手段是建立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由“前台客服”接彩民的电话,办理会员并获取彩民的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之后将被骗人的信息移交给“资料科”,“资料科”欺骗彩民交完专家预测费之后,给被骗人传真两份假合同,之后转给“预测专家”,由“预测专家”以各种理由继续对他们实施诈骗,直到他们知道被骗。但喜玉、陈丽真、我、“玲玲”、“瑶瑶”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诱骗被害人办理会员,“资料科”有苏联忠、“江波”、苏贵文和刘明军,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阿峰(苏某某)和阿南(苏振南)冒充,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收取费用。苏贵文主要是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苏贵明专门负责到银行取骗得的钱款。苏某某给刘明军、苏联忠、苏贵文等人每人一张内存卡,每张卡上面写有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比如“军”就是刘明军的,“黑”就是苏联忠的,里面有用来记录当月我们每个人骗人情况的明细表格。每个月最后一天,这些储存卡里的信息会被统一删除,我们骗的人都在每人储存卡里的明细表里登记,骗了多少人那里记得最准确。
2014年4月1日到6月间,我与苏某某等人一起在深圳市诈骗他人钱财了。苏某某和我说每个月给我5000元钱,我去了以后发现他们是利用福利彩票骗钱。我负责接听电话,在我们这办理完会员,交了198元会员费后,就把被害人转给资料科继续骗被害人,最后转给苏某某、苏振南那里继续骗被害人钱。陈丽真、但喜玉、刘某和“遥某”都负责前台接电话的,之后转给刘明军、江波、苏联忠负责,以收预测费的名义骗钱,之后就是苏某某、苏振南以专家的名义继续骗钱。苏贵文负责维修电脑、维护网站,苏贵明负责去银行取钱。我非法所得一共得了44000元,底薪加业绩百分之五的提成。苏振南和苏某某一样,冒充专家接被害人的电话。2014年6月5日下午我和苏贵文、刘明军、还有陈丽真、但喜玉、苏联忠(小黑)在苏某某租的房子被抓的。
7、被告人陈丽真供述:我是2014年4月末开始参与诈骗的。我们诈骗团伙成员有苏某某(阿峰)、苏振南(阿南)、苏贵文、苏贵明、苏联忠(小黑)、刘明军、但喜玉、屈洋、我、还有“瑶瑶”“玲玲”“江波”。苏某某是组织者。诈骗手段建立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由“前台客服”接彩民的电话,办理会员并获取彩民的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之后将被骗人的信息移交给“资料科”,“资料科”欺骗彩民交完专家预测费之后,给被骗人传真两份假合同,之后转给“预测专家”,由“预测专家”以各种理由继续对他们实施诈骗,直到他们知道被骗。我、但喜玉、屈洋、“玲玲”、“瑶瑶”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诱骗被害人加入会员,交纳会员费,“资料科”有苏贵文、刘明军和苏联忠,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阿峰(苏某某)和阿南(苏振南)冒充,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收取费用。苏贵文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苏贵明负责到银行取骗得的钱款。苏某某给我们每人一张内存卡,每张卡上面写有我们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每个月最后一天,这些存储卡里的信息会被统一删除。我每月底薪5000元,加上提成19000元,我一共非法所得24000元。
8、被告人但喜玉供述:我是2014年5月6日到的深圳加入团伙的,5月9日开始接电话实施诈骗的,地点在水岸新都三期23B栋1701室。诈骗团伙有苏某某(阿峰)、苏振南(阿南)、苏贵文、苏贵明、苏联忠(小黑)、刘明军(阿军)、屈洋、陈丽真、我、还有一个叫玲玲的女的,还有一个叫江波的男的。这些人中只有阿军(刘明军)比我来的晚,也是5月份来的,其他人都比我来的早。是我老乡屈洋打电话叫我来的。一开始和我说是干话务员,等我来了以后才知道是诈骗的。我、屈洋、陈丽真、玲玲负责前台接客服电话,我们就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台词和被害人沟通,让他们交198元的会员费加入会员,并获取他们的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之后将他们的信息移交给资料科,资料科有小黑(苏联忠)、刘明军、江波、苏贵文,然后资料科的人就告诉他们交3000元的专家预测费才能进入会员专区看见胆码,交完专家预测费之后,给他们传真两份合同,一份是专家预测的合同,一份是保密合同,要求他们交20000元的保密押金,之后转给预测专家,由预测专家以各种理由继续对他们实施诈骗,直到他们知道被骗。专家主要由阿峰(苏某某)和阿南(苏振南)冒充,他们骗的就是大额的了,有时忙不过来,小黑(苏联忠)、苏贵文也冒充专家。苏贵文主要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我们团伙一共有四个网站。我、屈洋、陈丽真、玲玲每个人负责接一个网站的客服电话,一个网站有两个客服电话。我们前台的每个人有三部手机,其中两部是接客服电话的,应该是010的号呼叫转移到手机的,另外一部手机是我们专门和客户(被害人)联系用的,手机卡都是北京号段的。另外资料科的人每人都有作案用的专用手机,有的是两张卡,一个是冒充资料科的,一个是冒充专家的,都是北京的号段。搜查出的四张内存卡里存储的6月会员明细表,是6月份我们团伙骗的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骗钱数的记录。只要记录到这个明细表里的人,就都是会员,都交过198元的会员费了。内存卡里有明细表和剧本台词。内存卡一个月一换,旧的都扔了换新卡。内存卡下班后藏在窝点窗帘杆的堵头里。自从加入团伙到现在,我一共得了5000元。
9、被告人刘明军供述:我是2014年5月16日到的深圳,在水岸新都三期23B栋1701室加入团伙实施诈骗的。诈骗团伙有苏某某(阿峰)、苏振南(阿南)、苏贵文、苏贵明、苏联忠(小黑)、但喜玉、屈洋、陈丽真、我、还有“玲玲”,还有一个叫“江波”的男的也参与诈骗了。苏某某是诈骗团伙的领导,我是苏某某找来的。诈骗手段建立虚假的中国福利彩票网站,由“前台客服”接电话,彩民打电话来咨询,“前台客服”就按照苏某某给她们的事先准备好的剧本台词和被害人沟通,让被骗人相信网站的真实性并交198元的会员费加入会员,同时获取彩民的姓名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之后将被骗人的信息移交给“资料科”,“资料科”负责给被害人发会员账号和密码,让被骗人登录,然后“资料科”就告诉他们交3000元的专家预测费才能进入会员专区看见胆码,交完专家预测费之后,“资料科”给被骗人传真两份合同,一份是专家预测的合同,一份是保密合同,要求他们交20000元的保密押金,之后转给“预测专家”,由“预测专家”以各种理由继续对他们实施诈骗,直到他们知道被骗。但喜玉、屈洋、陈丽真、“玲玲”负责“前台客服”,接打电话,“资料科”有小黑(苏联忠)、苏贵文和我,负责传送合同及收取专家费,“预测专家”主要由阿峰(苏某某)和阿南(苏振南)冒充,负责扮演专家给人预测,收取费用。他们骗的就是大额的了,一般诈骗理由有缴纳保密押金、公证费、信息管理费、冒充税务局人员收取的登记税等等,有时忙不过来,小黑(苏联忠)、苏贵文也冒充专家。苏贵文是“资料科”、“专家”都能干,但主要还负责网络和电脑的维护,苏贵明负责到银行取骗得的钱款。苏某某出资租房,买作案专用手机、电脑、储存卡,找诈骗团伙成员,为团伙成员提供诈骗用“剧本”,扮演诈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专家”,苏振南扮演“专家”。我们团伙的网站应该有很多个,因为有时网站会被查封,被封后,苏贵文就会重新找个域名,换个网址,继续作案。诈骗到的所有钱首先统一都交到苏某某那里,再由苏某某分配。我诈骗所得一共10400元。手机、电脑、储存卡都是苏某某购买并提供给我们的。存储卡藏在专门作案的房间窗帘杆的堵头里。搜查出的四张内存卡里存储的6月会员明细表是6月份我们团伙骗的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被骗钱数的记录。我们每天下班以前都会将自己的诈骗情况在储存卡里记录、更改,之后放在窗帘杆里,到每个月最后一天,将这些储存卡统一销毁,到第二个月就会发给我们新的储存卡来记录。标有“军”的储存卡是我经手的被害人记录用的储存卡,刘某1是通过但喜玉接待的被害人,之后移交给我,我骗刘某1交另外专家预测费,之后交给江波,由他对这个人继续以各种理由诈骗,这次一共骗被害人32198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被害人没有汇款凭证、提供的电话号或汇款账户与收缴的核对不上,不应作为本案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苏贵明辩护人提出的只有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犯罪数额不应认定;3月份电脑照片复印件不应作为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所认定的71名被害人,除有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另有从被告人住所查获的记载被害人信息情况的记录内存卡、被告人刘明军从作案电脑中拍摄的被害人明细照片及手抄的被害人名单、不同被害人被骗时汇款的同一涉案银行卡、不同被害人被骗时拨打的同一涉案电话号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定的71名被害人除有其本人陈述,也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并且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资认定该71人系本案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明军提供记录的被害人人数及被骗数额的照片中的被害人有两名与在被告人处收缴的六月份内存卡明细中的两名被害人重合,且均可确定为同一人。被告人刘明军提供的照片与收缴的六月份内存卡明细中记录的进账一栏均标有“真”、“羊”、“玉”等字样,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真”、“羊”、“玉”即为被告人陈丽真、屈洋、但喜玉,亦可证实被告人刘明军拍摄的照片中的被害人就是被本案各被告人诈骗的被害人,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情况,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苏贵明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苏贵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丽真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诈骗人数及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屈洋辩护人、被告人但喜玉辩护人提出屈洋、但喜玉诈骗的具体数额,应以被害人陈述与汇款账号、凭证相印证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认定的71名被害人,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资认定;被害人被骗的数额有侦查机关收缴的记载被害人信息情况的六月份内存卡、刘明军拍摄照片及手抄的被害人名单及收缴的银行卡等证据证实,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资认定,被告人苏贵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丽真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屈洋辩护人、被告人但喜玉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苏振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苏振南2014年4月末开始参与诈骗,6月1日以后去外地旅游,对4月末之前和6月1日以后的诈骗所得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苏联忠提出诈骗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的意见。关于被告人刘明军的辩护人提出刘明军诈骗7人,诈骗数额为11万7千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均是在被告人苏某某的指挥下,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参与犯罪,且各有分工,各被告人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性质均有明确认知。从本案事实来看,九名被告人之间相互熟识,且长期同处一室,虽然各自分工不同,彼此都在一个团体中,都受被告人苏某某的统一领导,各被告人对自己从事的活动以及他人从事活动的性质有明确认知,因此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过程中,不仅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对他人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诈骗后果也有明确的认知。其他八名被告人在苏某某的组织、安排下,在同一地点长时间分工协作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各被告人之间已形成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故应对其各自参与期间整个组织的整体诈骗的犯罪所得负责,即每名被告人均应对自己参与犯罪时间点之后所有被害人的被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振南、刘明军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苏联忠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明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明军属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规定,属于自首。其检举揭发,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证据及破案线索,应认定为立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军具有自首情节。
经查,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明军因本案李永成犯罪事实被抓获后,又如实交待本案其他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军到案后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但不属提供侦破其所参与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的线索和证据,不具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明军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明军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明军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予以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苏振南、陈丽真、但喜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明军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苏振南、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对被告人苏贵明、苏贵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苏振南、苏联忠、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述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贵文、苏联忠、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振南庭审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苏振南、苏贵明、苏贵文、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能够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苏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苏贵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苏联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苏振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屈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陈丽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但喜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被告人刘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责令被告人苏某某、苏贵明、苏贵文、苏联忠、苏振南、屈洋、陈丽真、但喜玉、刘明军退赔违法所得款,返还给各被害人(详见附表)。
十一、被告人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犯罪工具(侦查机关已经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朝峰
审判员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书记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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