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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申请执行贺新龙终本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项某,女。
被执行人贺新龙,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代理审判员 : 云 峰 审 判 员 : 荣 丰

书记员::李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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