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国庆,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国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国庆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国庆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景保华
书记员:敖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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