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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西丰县顺城路XX号楼XX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辽铁检公诉撤抗(2014)5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撤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撤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栋松
审判员:朱存根
审判员:袁振尧

书记员:张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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