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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 一

书记员:于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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