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201刑初46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系被害人王某2之父)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某3,1974年8月28日,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系王某2之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系王某2之母)诉讼代理人王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西港区。(系王某2之弟)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6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系王某2之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系王某2之妻)被告人赵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娜丽,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合并审理。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玉华、王某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4、张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被告人赵某和及其辩护人姜娜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23时10分,被告人赵某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胜利嘎查北侧通往敖包山庄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东台25号电线杆北60米处时,将躺在地上的被害人王某2辗轧,造成王某2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和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无责任。经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王某2之死亡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的诉讼请求是:1、追究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赵某和赔偿经济损失880737.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丧葬费3099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134389元、张某14585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0元、停尸费60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诉讼请求是:1、追究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赵某和赔偿经济损失267495.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19833.00元、精神损失费16666.00元、丧葬费3096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玉华的代理意见是:1、赵某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赵某和没有赔偿的诚意;3、没有陈某1和王某2吵架,就不会有王某2的死亡。被告人赵某和表示认罪,但辩称不知道压人了,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其辩护人姜娜丽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和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指控赵某和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成立;殡仪馆内费用应包括在丧葬费内,被害人父母有口粮田,不可能没有经济来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和系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胜利嘎查北侧山上敖包山庄的老板。2017年6月23日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名都宾馆服务员)邀请同事吴某、史某、赵某1、李某等8人在敖包山庄吃饭饮酒。席间,陈某1的丈夫王某2亦来到山庄与大家一起饮酒。因王某2脸部有划痕,大家开了几句玩笑。21时许,客人陆续离去,陈某1与王某2结完账后亦骑车(王某2骑摩托车,陈某1骑电动车)下山。途中,陈某1以王某2脸上有划痕为由与之发生争吵,二人将车停在路边。23时10分,赵某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坐着卖淫女杨某1,别名李月)沿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胜利嘎查北侧通往敖包山庄的路(南北方向)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东台25号电线杆北60米处时,将躺在地上的王某2辗轧过去,王某2死亡(殁年40岁)。事故发生后,赵某和驾车逃逸。经乌兰浩特市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无责任。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王某2之死亡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赵某和出生于1970年7月28日,属于负刑事责任年龄。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6月25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将肇事车辆×××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24日0时41分,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指令,义勒力特镇胜利发生一起交通肇事。9月22日,民警将有重大嫌疑的赵某和传唤至交通巡逻警察大队。4、驾驶人车辆信息证明,赵某和2010年7月9日取得CI驾驶证;×××号北斗星牌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孙新。5、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乌公交认字(2017)第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和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过错严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6.23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监控视频分析报告》的分析结果为,事故地点南侧300米王维福家监控录像2处:(1)2017年6月23日23时2分12秒,民生嘎查于某1驾驶×××号轿车(车内乘坐妻子牛某)由南向北通过监控;2分32秒,民生嘎查佟某开车(车内乘坐周某、刘某1)随于某1车行驶,两车均互相印证现场摩托车南侧20米左右的西侧路边,王某2头北脚南躺着,没有血迹,证明没有事故发生,排除于某1、佟某作案嫌疑。(2)23时11分16秒,赵某和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杨某1)由北向西经过监控;23时12分31秒,赵某和驾车由西向北往返现场。由北向西时,车内成员杨某1称,下山途中,车辆颠簸一下。(3)23时28分39秒,包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村北第一胡同拐弯回家,排除其有作案嫌疑。(4)23时42分29秒,一辆带天窗未知号牌的轿车由南向北经过监控。23时44分37秒,120接到陈某1报案,证明事发。经测量,中心现场距监控300米。以每小时50公里测试,到达现场时间25秒。第一、二辆车先后印证未发生事故,摩托车未经过现场。经过监控的最后一辆车加25秒,到达现场时间为23时42分54秒,距离陈某1拨打120及确认(王某2)没有呼吸的时间相差1分43秒。陈某1饮酒后意识不是很清晰,其回忆与王某2有一定距离,发现王某2并确认王某2没有呼吸有一定时间性,结合医学常识,其不可能在车祸发生后的1分43秒完成拨打120电话,排除最后一辆车作案可能性。该时段监控,只有赵某和驾驶的车辆具有作案时间。陈某1回忆,肇事车辆一来一回经过现场。赵某和驾驶的车辆符合作案时间和条件。7、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6.23敖包山逃逸案件调查报告》证明,王某2是在赵某和驾车送小姐途中被辗轧死亡。8、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乌公(交)行罚决字(2017)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赵某和于2017年6月23日介绍杨某1卖淫,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00元。9、证人陈某12017年6月24日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在敖包山庄请同事吃饭。吃饭时,发现老公王某2脸上有划痕,大家开玩笑。我和老公分别喝了两杯白酒。晚11点多钟,我骑电动车,老公骑摩托车,往山下走。没走多远,我要上厕所,老公在旁边等着。我假装和他生气,问他:”你脸上划痕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瞎想!”这时,从山下来一辆车,我就转身了,车向敖包方向走了,后又掉头往回走了,我又转身了,听到车过沟蹲的声音。车过去后,我老公也没吱声,我转过去看见他躺在地上吐血,我过去扶着他用他手机给妹妹陈翠平打电话:”你姐夫被车撞了,快过来!”接下来,我分别给亲属打电话。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和医院的都来了,医院的说我老公已经死亡。10、证人陈某12017年6月28日、7月10日的证言,山庄老板开车下山时与其说过话。11、证人杨某12017年6月28日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我到过胜利嘎查。几点忘了,山庄老板开灰色面包车接的我,到山庄没多久,老板又开这辆车把我送下山的。是原路返回的。下山不远处,道上有个摩托车,还有一男一女,女的拦车,男的找这个女的,我们就绕道掉头走的。山庄老板说是他小姨子,这两人喝多了。12、证人杨某12017年7月10日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上几点记不清了,我在高某1朋友家吃完饭,敖包山庄老板开一辆灰色轿车(车上还有个男的)拉我由南向北行驶到有彩旗的地方,有一女性(长头发,偏胖)在道路中间拦车,旁边男性拽这个女性。我对车里人说,哪里来的醉鬼,老板说:”这女的是我小姨子。”他把车向左侧掉头往南行驶不到100米向右转弯直接开进敖包山庄。我卖完淫后,山庄老板开车拉着我,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沿敖包山庄南侧柏油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我们上山时见到的两人撕扯的地方,一名女性(上山时看见的那个女的)躺在路中间,头朝东脚朝西,伸开左手躺着。车行驶到女性所在位置,老板向西通过时,感到副驾驶前侧轮胎好像碰到什么东西,”咚”的一声,车颠簸了一下,我看见一个黑色物体(看形状像人),我也没在意。老板没停车,直接开车把我送到高某1家。13、证人杨某12017年10月27日证明,......和那老头发生关系后,山庄老板开车送我回去,走了一会儿,看见路上躺着一个人,老板把车窗摇下探出头,车向左侧绕一下。他摇窗户时,我感觉车颠了一下,向前走了一段,我从旁边车窗户看见后面有个黑的东西。(老板)没踩刹车。14、证人王某52017年6月24日证明,2017年6月24日0时13分,陈某1打电话说双全出事了,我骑电动车到出事的地方,120到了,陈某1坐在地上抱着王某2正哭呢,她说是车撞的,车跑了,我打了报警电话。15、证人白某1(老板娘)证明,他们喝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2来后进了蒙古包。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除了王某2两口子,客人陆续走了。王某2算的账。王某2媳妇进来,她已经喝多了。晚上10点多钟,他们俩各骑摩托车、电动车走了。我和陈某2、代兄、”老四”继续玩儿麻将。12点左右,代兄的老公高某2来电话说”王某2两口子出车祸了。”我和玩儿麻将的,还有我老公,下山了。在道边,有警车、救护车,在那儿呆到凌晨3点多,我们回家了。16、证人刘某2(山庄厨师)证明,那天我10点左右回家的,是赵某和开大发车(车里还有孟挨力归)送的。赵某和的车是一个月以前买的二手车。17、证人孟挨力归(更夫)证明,(他们)吃完饭后,王某2在沙发上坐着,他老婆拿着700块钱对王某2说”这顿饭700元,我拿400,你拿300,我是一个女人。”把钱摔在桌面上就骑车走了,赵某和骑车追他老婆去了。王某2走时21点多。不一会儿,我与赵某和一起送刘某2回家,然后到于某2和家接上”小姐”。回山庄路上,王某2两口子吵架,一辆车倒在地上,一辆车立在路上,赵某和掉头从西面路回的山庄。”小姐”在我屋里呆了约30分钟。我和”小姐”完事后,赵某和把”小姐”送走了。18、证人高某12017年9月20日证明,那天,在火车站接上杨某1,杨某1打电话找来一个女的,又接上白银锁。开车到胜利嘎查。在于某2和家吃的饭。19时左右,赵某和来了,他和杨某1聊了一会儿,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赵某和把杨某1接走。22时57分,我打电话问杨某1完事儿没有,一会儿,杨某1进屋了。她说,遇到赵某和的小姨子,好像喝多了,在道上吵架呢,是绕道回来的。她回来时神色有些慌张。我就拉着白银锁、杨某1、那个女的,把他们送走了。出事后的三四天,我在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给杨某1打电话,她说没事。后来,陈某1到我家问我有没有线索,我当着陈某1的面给杨某1打电话,问她:”你那天到底看见啥了?”她说的意思是,赵某和送她回来时车颠了一下。19、证人于某2和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上,高某1拉两个女的到我家吃饭,23时左右,从我家出来回市里。6月24日1时左右,高某1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看热闹呢。3时左右,看完热闹就回去睡觉了。20、证人高某3证明,当天晚上23时45分左右,我浇完地开车拉着白某2从胜利嘎查村边南侧土道往村里走,碰见120急救车。我领着急救车往砖厂走,其间,白某2下车回家。我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我是你雪英姐,你姐夫快不行了,在山庄呢。我领着急救车到距离陈某1和王某220米时候,看见王某2躺在地上,陈某1抱着他头部。医生进行救治。零时,王某5来到现场。医生说,没救了,接电话时间是23时32分。0时20分左右,赵某和开车到了。陈某1捧着地上的血说,这是水,不是血,你们救救他吧。120医生让王某5打110报警和殡仪馆电话。半个小时后,警察到现场了。21、证人李某、吴某、史某、王某6、姜某、赵某1、付某、刘某3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上,包括陈某1和她老公,共10人在胜利嘎查敖包山庄吃饭,陈某1和她老公都喝酒了。22、证人杨某2、陈某2、王某7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杨某2、陈某2、王某7与白某1在敖包山庄打麻将。玩儿到晚上12点多,代兄接到她老公的电话说王某2两口子在道上出车祸了。我们从敖包下去,看见王某2躺着,他媳妇抱在身上。23、证人斯琴吐雅(服务员)证明,那天晚上,死者老婆喝多了,走路都晃,还哭了。在接待室,死者老婆一直在骂他,说要到他家去闹。24、证人王某8证明,昨天晚上,我姑娘杨某2回家跟我说,门前路上出车祸了,是半夜12点多钟。25、证人王某3证明,王某2是我二弟,我还有个小弟弟王某4。26、证人王某9证明,王某2是我叔家的弟弟。2017年6月24日凌晨30分,陈某1用打电话说:”大哥,快来,双全出事了,在往蒙古包的路上。”我去了现场。王某2躺在道中间,陈某1抱着他脑袋。我表弟王某5也在现场。医生说,不行了。殡仪馆的车把尸体拉走了。陈某1说是车撞的。27、证人佟某证明,当天11点左右,我开着周某的×××号英伦轿车经过胜利屯北出口时,看到一个男的头北尾南在西侧路边躺着,一个人在他头北侧二三米。路面什么都没有。前面20米有于某1开的×××号白色轿车。28、证人白某2证明,第二天才知道王某2出车祸的。当天晚上22时30分至23时50分,我一直在家喝酒了。29、证人周某证明,2017年6月23日晚上,我和刘某1、佟某在黄家店吃的饭。从饭店出来时大约22点40分左右。佟某开车经过胜利嘎查北时,佟某说道上有人躺着呢,我回头一看,这人躺在道中间了。30、证人于某1证明,2017年7月13日晚,我与妻子牛某、孙女在乌兰浩特市街里吃的饭。饭后在省际通道上往回返时,不知是佟某还是刘某1打电话问我走哪条路,我说走西道。晚上10点30分左右,到黄家店饭店时,那台车上道跟在我后面。到胜利嘎查最北侧胡同快出村时,有个女人喊得特别急,我又往前开出六七十米,看见道西有一男人躺着,又往前走20米发现道西有两台摩托车立着。快进村时,后面的车到我车前面。刘某1上我车,我把他送回家了。到家后,我和佟某通电话,他说看见道上的人了,像醉鬼。那时是晚上11点多了。31、证人牛某证明,那天,我和于某1带着孙女是晚上快11点到家的。回来时,在胜利嘎查北侧,听见一个女人喊,不是好动静。道右侧有一个人躺着。32、证人刘某1证明,那天晚上,我、佟某、周某在黄家店吃的饭。回家时,我上的于某1的车,别的记不住了。33、证人赵某22017年10月25日证明,七八天前,听王某10说,他那天开车上去时,看见我兄弟媳妇(王某2媳妇)尿尿了。34、证人王某10证明,其问过陈某1:”你和王某2当时在一起就啥都不知道?”她说去东边尿尿了。35、证人王某11、高某2证明,出事后的第二天,王某11、王某5、高某2到事发现场,王某5捡到一个旺龙石油积分卡。36、证人郝某证明,2016年五六月份,我在泰华农产品对面旺龙加油站办过一张加油积分卡。2017年在胜利北侧出屯子,我扔在路边沟跟前了。37、证人杨某3证明,5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喝多了,吐在郝某车门上了,郝某用一张卡刮擦车门后扔了,扔在胜利嘎查往敖包的路上。38、证人包某证明,2017年6月23日23时30分左右,我骑摩托车从砖厂回家吃饭。23时50分左右,我吃完饭又骑摩托车去胜利砖厂上班。回家和上班路上,没有车和人。39、证人张某3(乳名刘占)证明,我儿子张世成去年在乌兰浩特市买了一辆×××小面包车,花3000.00元买的,没过户。今年5月份,我姑舅连襟赵某和花4000.00元从我家买走,现在也没给钱,也没有买卖协议。卖给他时,后备箱保险杠左右有撞击痕,是倒车时撞在电线杆上撞的。40、证人王某12证明,我和赵某和是朋友关系。听我司机韩晶说王某2在山庄吃完饭后回家的路上被车撞死了。第二天上午,我给赵某和打电话,他说,从现场看,不像车祸,怀疑是被媳妇打死的。41、证人康宁(医生)证明,当晚我用手机与报警人联系的。到现场后看见一男一女,地上都是血。女的坐在地上抱着男的上身,两人身上都是血。她说被车撞的,表述也不清楚。42、证人赵某3证明,赵某和是我亲大哥。24日早上,赵某和打电话说,屯子出大事了,王某2死了,可能是被打死的。赵某和第一次被行政拘留完毕后,家里人和赵某和说,如果是你干的,就赶紧自首。赵某和说与他没关系。43、证人赵某4(赵某和弟弟)证明,我到现场时,看见王某2在路中间躺着,陈某1英抱着王某2的头,嘴里喊着:”我把你整死了”等等,不停念叨。赵某和也在现场了。44、证人王某13证明,我家监控录像好使,侦查人员提取时,没有人动过。45、被告人赵某和供述(共8份,前5份笔录,否认自己肇事,后3份笔录中交代了肇事经过),在2017年11月10日、12月20日、12月25日的供述称,那天晚上23时左右,我驾驶×××号小型汽车送李月(杨某1)回于某2和家,李月坐在副驾驶。由南向北行驶时,看见摩托车和电动车,经过两辆车之后,右后轮颠簸了一下,知道压东西了,继续行驶二三十米,看见陈某1英在王某9家房子东北侧躺着。我把李月送到于某2和家返回时,王某2在我车颠簸的地方躺着,我知道把王某2压了。我回到山庄。凌晨0时左右,我媳妇白某1说,王某2出事了。我到现场时,120和110都到了。我车的刹车不太好使。我是从刘占借的车,有1个多月了。46、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乌公交认字(2017)第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和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47、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乌)公(司)鉴(法)(交)字(2017)第23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王某2之死亡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所致。48、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王某2之死亡成伤过程说明》: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及尸体检验情况,王某2受伤之前应沿道路头北脚南仰卧于道路中间,头偏左侧。车辆由北向南,车轮经头顶、右侧颞部、右颈部、右胸、右上臂前外侧辗轧,辗轧致与地面接触的左颞部头皮挫裂创口、颞骨粉碎性骨折。车轮致右侧面部、右侧颌部、右侧颈部软组织挫伤。右胸部皮肤挫伤,1-5肋腋前线处骨折。其死亡系重度颅脑损伤所致。4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死亡一人,证人一人(李雪);事故发生地点是义勒力特镇胜利嘎查东台25号北60米。50、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号轿车车前引擎中部距地面80厘米处漆皮脱落;右前翼子板撞击向内凹陷;右前门上有不同程度的油渍物质附着;车棚顶附加灯灯线断裂;左后保险杠撞击部分破碎;后备箱左侧中部距地面80厘米处撞击漆皮脱落;后备箱右侧撞击变形部分漆皮脱落;右后刹车管断裂;车体底盘右前肢下端经多波段灯光照射有斑迹附着。5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号轿车制动、灯光系统齐全,不符合技术标准。52、案发现场周围监控及事故后现场勘查光盘7张。上列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1、被害人王某2系因被告人赵某和驾车肇事死亡。证人杨某1证明了其乘坐赵某和驾驶的车辆从山庄下山经过王某2与其妻子陈某1所处位置时出现颠簸的现象;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6.23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监控视频分析报告》《6.23敖包山逃逸案件调查报告》证明,只有赵某和驾驶的车辆符合作案时间及条件,王某2是在赵某和驾车送小姐下山途中被辗轧死亡,且排除了其他车辆在案发时间肇事的可能;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王某2之死亡成伤过程说明》证明,王某2死亡系重度颅脑损伤所致。2、赵某和肇事后有逃逸行为。赵某和肇事时其车辆有颠簸现象,杨某1的证言和赵某和的供述均证明了该客观情况,之后,赵某和并未停车,且在事后到过现场,其行为应属于逃逸。综上,可以认定赵某和肇事(致人死亡)后有逃逸行为。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其他证据,控辩双方基本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人王某2的父亲王某1出生于1946年2月18日,母亲张某1出生于1949年2月6日,均为农村户口。王某1与张某1膝下有三个成年儿子,即王某3、王某2、王某4。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介绍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代理人提出”赵某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经查,本案中没有被害人王某2的死亡系因赵某和逃逸所致的客观证据;其提出”如果没有陈某1和王某2吵架,就不会有王某2的死亡”的代理意见,本院认为,二人吵架与王某2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代理人的该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赵某和及其辩护人姜娜丽关于”赵某和不知道压人,没有逃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赵某和驾驶车辆经过案发的地点时应当知道发生肇事,证人杨某1证明当时车颠簸了一下,赵某和在侦查阶段供述中亦称”我知道把王某2压了”,为此,对赵某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某和的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但应赔偿合法、合理的部分。赵某和应予赔偿的部分为:1、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2、丧葬费30996.00元。合计690496.00元。王某1、张某1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二人有承包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情形,不予支持;王某1、张某1、陈某1诉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1、张某1诉求的停尸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法定的丧葬费之中,亦不予支持。另外,虽然王某1、张某1与陈某1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该案的赔偿项目属同一内容,故本院在同一判决书中不能分别作出不同的评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赵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陈某1经济损失6904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王秀莲审判员刘俊宏审判员姜巍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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