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8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对被告人秦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秦某某系夫妻关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入住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顶部软组织挫裂伤等13处伤情”。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秦某、谷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尸)字【2016】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松原市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止事故认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松原市中心医院病情介绍(秦某某)、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本院(2016)吉0702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处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卫东
书记员: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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