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康某1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站前路503号。
负责人:李立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伟、李建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孙金华、被告人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梅河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1承担次要责任,许某某无责任,许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康某1伤后先后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梅河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共花医疗费306017.15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61天,二级护理64天。康某1的伤情2016年9月26日经吉林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为一级伤残,康某1需完全护理依赖。康某1与妻子李某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女康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康某3(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办案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人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对程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梅河口支公司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法律手续、抓获经过、涉案人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检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责任认定书、电话查询被告人无前科记录、车辆保险单、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住院病历、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通费、鉴定费票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协议书及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吉林爱民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被告人光盘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程某某与伤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对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康某1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梅河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对康某1的损失予以赔偿。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决定对程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光庆 审 判 员 周亚军 人民陪审员 于 兵
书记员: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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