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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德涛,男,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于2014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德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兰德涛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站前大街检察院交通岗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兰德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兰德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兰德涛所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1,与其肇事时驾驶的大客车准驾车型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户口信息材料,车辆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保险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兰德涛的供述与辩解,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德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德涛犯有前科,并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德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景连柱 审 判 员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程宏霞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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