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萱。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某萱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军审判员闫利剑 审判员 王 丹
书记员:时庆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