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民,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包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蒙FS0000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111国道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鲜屯东侧时,因违规驾驶,致车辆失控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被告人孟某某受伤、乘车人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扎赉特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交通肇事致脑损伤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父母刘某、包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其中20万元已给付,余款18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9万元、2018年12月30日给付9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诊断书、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询问笔录、扎公交物鉴字2016第(000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第20160111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扎公交认字(2016)第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证人孟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审判长 常 林 审判员 白玉林 审判员 王洪志
书记员:刘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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