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辽宁省海城市毛祁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葛莉丹
书记员: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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