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特古斯
书记员: 佟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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