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北街东胡同一号,住长春市绿园区润民大城小区B9栋1305室。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宋博,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吉0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1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以可以办理吉林艺术学院专科学历及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刘年峰人民币8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5月至9月,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绿化街附近、汽车产业开发区支农大街一汽大众公司209号门附近,以可以办理吉林艺术学院大专学历和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晓玉人民币9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以可以办理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学历及会计中级职称为名,骗取被害人曲军人民币1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12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丽梅办理吉林化工学院大学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王丽梅人民币6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6月份,在长春市宽城区饰件小区内,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牟战办理长春工业大学大专学历为名,骗取被害入牟战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6月2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山西私房菜面馆”内,以其认识吉林大学老师并让其学生给被害人刘严冬朋友的孩子高考替考保过本科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严冬人民币2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诈骗钱款5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上述被害人均达成和解,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其无前科,坦白,所得款项全部返还,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诉人认罪、悔罪、无前科,并且上诉人妻子是待产的孕妇,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冯某某于2013年1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以可以办理吉林艺术学院专科学历及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刘年峰人民币8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抓捕经过证实,被害人刘严冬2014年6月到输光了派出所报案,称上诉人冯某某以办理工作名义骗取其2万元。2015年12月16日,长春市公安卷南关区分局曙光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到线索,得知上诉人冯某某藏匿在辽源市比亚迪4S店内,民警当日赶到辽源市,并在辽源市比亚迪4S店内找到上诉人冯某某,依法将上诉人冯某某传唤至曙光路派出所接受询问。
2.常住人口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上诉人冯某某出生于1978年5月19日,无前科劣迹。
3.名片证实,上诉人冯某某制作了其头衔为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新教学校区招生办主任的名片。
4.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刘年峰被诈骗款项,被害人刘年峰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5.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上诉人冯某某于2016年1月6日指认朝阳区一汽富晟毯业有限公司3号车间门口为诈骗刘年峰人民币500元的作案现场。
6.证人高奎喜证言证实,其为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新校区学工部的老师。冯某某自2010年10月份开始当过该学校校长司机,2011年末或2012年初不做了。冯某某在学校未担任别的职务,也未在招生办干过。该学校是面向社会招生,该学院招生老师统一给学员报名参加成人自考,且学生本人必须参加考试,通过后发毕业证。费用缴纳流程是招生人员带学员到学校财务室交纳培训费用,财务出具收据。招生办主任无权私自收取学员费用,即使收取了也必须再转交财务。学校可以办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长春工业大学的成人自考毕业证。自考本科培训至少三年,费用1万左右。函授大专两年半到三年,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上)3500元左右。函授大专从2012年左右就不办了。
7.被害人刘年峰陈述证实,2013年元旦左右,其与冯某某商谈办学历的事,牟战也在。冯某某说给其办一个艺术学院的大专学历和长春工业大学的本科学历,他说2015年9月份能拿到毕业证。二天后,其在单位将8000元交给牟战。半年后,冯某某说多交500元能提前下证,其在单位又给冯某某500元。至今其未拿到毕业证。牟战说他一直催冯某某,未说因为什么原因未拿到毕业证。
8.被害人牟战陈述证实,冯某某是其弟弟的同学,其向同事刘年峰说过冯某某可以办学历。2013年元旦前后,冯某某就来到其单位与他商谈办学历的事。后来,刘年峰专本连读的8500元钱是经过其手交给冯某某。(侦查二卷39-42页)
9.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其以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新教学校区的招生办主任身份在社会上招生,但其并未担任过此职务,其也没能力为他人办理各个学校的学位证书。其缺钱就开始以给他人办文凭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给自己牟利。2013年1月,在朝阳区大屯镇,其收取刘年峰给予的人民币8000元,并承诺给他办艺术学院专科文凭,但是其未给他办。后刘年峰又要办本科学历,其承诺能办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的文凭。其于2013年7月又收到刘年峰给予人民币500元,后其也未办此事。钱都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二)上诉人冯某某于2013年5月至9月,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绿化街附近、汽车产业开发区支农大街一汽大众公司209号门附近,以可以办理吉林艺术学院大专学历和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晓玉人民币9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收条两枚证实,上诉人冯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收取张晓玉人民币7500元,内容为:办理大专艺术类文凭学费,一年半下证,国家教育网终生查询;于2015年12月16日收取张晓玉2000元,内容为:办理本科学历费用。
2.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张晓玉被诈骗款项,被害人张晓玉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3.被害人张晓玉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听同事牟忠说他有个同学冯某某可以办大专和大学本科文凭。冯某某向其承诺,其交人民币7500元钱,不需要去上课,一年半后获得在国家教育网可以查到的大专毕业证书。2013年5月19日,其在绿园区皓月大路绿化街附近的一家饭店给冯某某人民币7500元,对方出具收条。2013年8月左右,冯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原件和照片,说是给其报名用。后其听说冯某某可以办大学本科文凭,费用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8日,其在汽开区支农大街一汽大众公司209号门附近交给冯某某人民币2000元。冯某某出具收条答应给其办大学本科文凭,并说2015年7月前下证。2015年7月之后其就一直催问冯某某这两个文凭的事,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一个证也没办下来。
4.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其虚假承诺为张晓玉办理吉林艺术学院本科的文凭。2013年5月份,在绿园区皓月大路附近,其从张晓玉处骗取人民币7500元钱;2013年9月份,在汽开区支农大街附近,其从张玉玉处骗取人民币2000元。其收钱后没给她办,也没能力办。钱都被其花销了。
(三)上诉人冯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在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以能办理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学历及会计中级职称为一名,骗取被害人曲军人民币1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曲军被诈骗款项,被害人曲军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2.被害人曲军2015年12月16日15时47分至16时20分陈述证实,冯某某是其通过牟战认识的。冯某某向其承诺能办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学历,费用人民币3000元,二年半拿毕业证。又向其承诺能办会计中级职称,费用人民币1万元,2014年10月份前能拿到手。2013年元旦,在大屯镇,其给冯某某人民币9000元,其中3000元是办本科学历,6000元是给其爱人办会计中级职称的定金,他办完会计中级职称另给他4000元。当年4月份左右,冯某某说要全款。其在建行给冯某某汇款4000元。2015年4月份时,因为会计中级职称一直未办下来,其要求冯某某退款,他退还2000元。后来他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3.被害人牟战陈述证实,其向同事曲军提过冯某某能办学历,曲军想为其妻子办会计中级职称。2013年元旦前后,冯某某来到其单位跟曲军商谈办会计职称的事,后来他们具体怎么联系的其不知晓。
4.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其虚假承诺为曲军办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的文凭,需3000元,给他爱人办会计中级职称需要人民币6000元。2013年1月,在大屯镇,骗取曲军9000元。2014年4月份,骗取曲军4000元。其一直没给她办文凭,也没有能力办此事,其缺钱,就以给他人办文凭的名义给自己牟利。
(四)上诉人冯某某于2013年12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以帮助被害人王丽梅办理吉林省化工学院大学本科学历为名,骗取被害人王丽梅人民币6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王丽梅被诈骗款项,被害人王丽梅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2.被害人王丽梅2015年12月16日15时40分至16时40分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其通过牟战的弟弟牟忠认识冯某某,说此人是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老师,他可以办大专和大学本科文凭。冯某某向其承诺办大学本科文凭,需5000元,不用上课,2015年9月前可以下证,毕业证书在国家教育网可以查到。2013年12月17日,在朝阳区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其给冯某某5000元,他出具收条。冯某某向其要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说有消息会及时通知。2014年3月9日,冯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还需要1500元,其又给他汇款1500元。至今,大学本科证也没办下来,原来其一直联系他的电话号15904304310也打不通了。
3.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其向王丽梅虚假承诺给她办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的文凭。2013年12月,在朝阳区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欺骗取王丽梅5000元。2014年3月9日,其又骗取王丽梅1500元。其一直没给她办文凭,也没有能力办此事,其缺钱,就以给他人办文凭的名义给自己牟利。
(五)上诉人冯某某于2014年6月份,在长春市宽城区饰件小区内,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牟战办理长春工业大学大专学历为名,骗取被害入牟战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牟战被诈骗款项,被害人牟战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2.被害人牟战2014年12月16日15时00分至15时22分陈述证实,冯某某说给其办长春工业大学的大专学历,2年半能拿证。2014年6月份左右,其给他500元钱后,一直问他什么时候能拿到证。最后是2015年12月14日,冯某某说能办就给其办,办不了还其钱。
3.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其向牟战虚假承诺说给他办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的文凭。2014年6月,在宽城区饰件小区,其骗取牟战500元,其根本没给他办,也无能力办此事。其缺钱,就以给他人办文凭的名义给自己牟利。钱都被其花销。
(六)上诉人冯某某于2014年6月2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山西私房菜面馆”内,以其认识吉林大学老师并让其学生给被害人刘严冬朋友的孩子高考替考保过本科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严冬人民币2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返还被害人刘严冬被诈骗款项,被害人刘严冬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2.证人孙俭兴2015年12月16日13时40分至14时05分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刘严冬还有几个朋友在岳阳街李华阳开的一个小面馆吃饭,期间刘严冬提到他的白城的一个朋友家的孩子今年高考,但成绩不理想,想找一个大学生替考。当时冯某某在饭店帮忙,他听说后主动提出他想认识吉林大学的老师,能给找到枪手,刘严冬当时就委托他给找一个。过了几天,冯某某说他给联系了一个吉大的姓张的老师,对方答应了,但得先拿2万元。2014年6月初一天,刘严冬在面馆内将2万元给了冯某某,其当时在现场。后来听冯某某说吉大的张老师被抓了,所以事情没办成。刘严冬向他要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0月份冯某某就消失了。
3.证人张新国证言证实,其在“博盛园教育咨询中心”工作,负责招生。其借用了吉林大学一个姓牟老师的位于南岭校区的一间实验房间。其认识冯某某,他也知道其真实身份。2013年11月份时,冯某某让其给他介绍几个学习好的学生参加成人高考,其当时没答应他。过了几天他找了一个叫张明的男孩,要其鉴定对方是否是吉大的学生,其也是吉大毕业的,就同这个男孩谈了一会,其觉得对方是吉大的。但其不知道张明的身份信息,也联系不上此人。其就告诉冯某某张明是吉大的学生。2014年5、6月份时,冯某某没让其找吉大学生当枪手给白城的学生替考。
4.证人辛继鹏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下午17时许,其朋友刘严冬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岳阳街“山西私房菜面馆”去一下,说他给一个朋友办事,今天交钱,让其做一些见证。其到那里后看到刘严冬将2万元交给一个男子,就是警察在公安网上调出的那名叫冯某某的男子。对方答应通过一个吉林大学的老师找一个学生替刘严冬一个朋友家的孩子参加高考。之后其听刘严冬说那人拿钱没办事,人还跑了,被他骗了。
5.证人刘青麟证言证实,2014年4或5月份时,其朋友韩金洋说她儿子今年高考,但成绩不理想,想让其在长春的大学找一个枪手替考。其和父亲刘严冬说了。5月末时,其父亲说他帮找到一个叫冯某某的人能联系吉大的老师给找枪手。其同冯某某建立起了联系,他说先要3万元,其同韩金洋说了,韩金洋说必须先见到枪手才能给钱。其和冯某某带着说是在吉大南校区学汽车专业的枪手到白城同韩金洋见的面,当时没留枪手联系方式。见面时其提出让韩金洋的亲属准备高中的考题考一考枪手,但冯某某拦着不让考,说肯定没问题。当时其太相信他了,没多想。其收到韩金洋给的3万元,回家后其把钱给了父亲。最后家里人决定先由其父亲给冯某某2万元,事成后再算。高考前两天,韩金洋给其打电话,说冯某某告诉她高考那天枪手出不来,说是再找一个学生,但韩金洋不认可。高考后其向冯某某要钱,冯某某说他找的那个张老师出事被抓了,钱已经给张老师了。一直拖到2014年10月份,冯某某消失了。后来其把2万元还给韩金洋。
6.被害人刘严冬陈述证实,其朋友李华阳以前在岳阳街与平泉路附近开了一家面馆,2014年5月末时,其到那里吃饭时说起其一个叫韩金洋的朋友家的儿子今年高考,但成绩不好,家里人还想让他上大学,被在饭店工作的冯某某听到了,他说他可以找吉林大学的一个老师,让老师找吉林大学的学生给考试,保证过本科线,但得要5万元钱,考试之前先交3万元,考完后再交2万元。其就将此事向韩金洋说了,韩金洋表示同意,并给其3万元。其怕事情不稳妥就同冯某某商定先交2万元事成后再交3万元,冯某某也同意了。当年6月2日,在岳阳街的那家面馆内,其将2万元钱交给了冯某某,当时还有其朋友辛继鹏在现场。收钱后冯某某表示他已经联系完老师了,就等着老师找学生,让我们等信。6月3日,他还向其要了考试孩子的照片,说是找一个长得像一点的枪手。6月6日,其就联系不到冯某某了,他也不在其朋友的面馆干活了。6月17日左右,冯某某才回来,他说他把钱交给吉大的那个老师了,但那个老师出事被抓了。其让他还钱,他表示要还钱,但总是推脱,2014年10月份以后就联系不到了他了。其现在已经将3万元退还韩金洋。
7.上诉人冯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6月份,刘严冬一个朋友家的孩子找替高考枪手,其骗称认识吉林大学老师,老师可找到吉林大学学生替考。后其找了一个假枪手骗对方,并牟利2万元。钱被其花销。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家属代其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伟 代理审判员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裴铭浩
书记员杜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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