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舒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分理处,住所舒某市。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舒某市溪河镇。
申请执行人吉林舒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舒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舒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舒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分理处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283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汝成
审判员 尚桂斌
审判员 任杰
书记员: 赵千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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