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姬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七官村*****号,捕前住辽宁省建平县皇家公馆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玉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辽N389**号小型普通客车至建平县小叶线91km+459m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其自有的辽N38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平县小叶线91km+459m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相撞,致陈某某(殁年74周岁)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经建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陈某某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胫、腓骨骨折等损伤,符合机动车肇事成伤,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是其死亡原因。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创伤性休克(中度)属重伤二级,右尺挠骨粉碎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右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内硬膜下出血损伤属轻伤一级,右侧2-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侧液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建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姬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姬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11月11日9时许,其驾驶辽N389**号北京现代吉普车至建平县太平庄乡张家窝铺村附近公路时撞了两个人。其拨打了110,附近村民打车把伤者拉走了,死者留在了现场。发生事故前其没看见人,其就觉得脑袋迷糊一下,不知道车右轮怎么到的公路下。其有C1机动车驾驶证。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1日,其与陈某某、王某在公路东侧路下说话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头部、右臂、双脚、腿部受伤。三、证人证言:(一)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1日9时许,其和陈某某、王某某在村口公路边上说话,一辆吉普车从南向北正常行驶,快到三人跟前突然冲着三人开过来,把陈某某、王某某撞了出去。其回村里找人,村民把王某某拉去医院,陈某某当场死亡。(二)陈某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是其父亲。家有母亲包玉荣、姐姐陈晓梅、弟弟陈晓龙和陈晓辉。2017年11月11日9时许,其父亲与王某某、王某在公路边说话时被车撞了。四、书证:(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姬某某到案过程。(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姬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系其所有。(三)酒精仪检测单,证实被告人姬某某血液中无乙醇含量。(四)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碰撞痕迹状况。(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六)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交通肇事的监控录像。(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姬某某、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五、勘验、检查笔录:(一)建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现场进行了勘查。六、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害程度。七、光盘一张,证实本案交通肇事的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姬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