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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公诉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开庭审判,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左公交认字〔2017〕第2017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过错较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过错较轻,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被害人方某死亡证明,被害人家某出具的谅解书,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左公交认字〔2017〕第2017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7〕呼鉴字第541号、543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HJB〔2017〕交鉴字第100031号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36号死亡原因、死亡方式鉴定书,被害人方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信息,证人史某、王某、赵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孙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报警且投案自首,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乌云格日乐

书记员: 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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