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1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1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文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肇事车辆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绥化邦众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邦众运输公司”),住所地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张维村5组33号。系该公司职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赵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立新,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现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李某,系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赵 颖
书记员:于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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