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住宁江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6年8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2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9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住宁江区建设街客运家属区(户籍所在地:前郭县文化街)。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6年8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2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徐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民警在胡某家中将在此集聚的习练法轮功人员被告人胡某、徐某某抓获。在被告人胡某家中缴获宣传法轮功邪教的“天赐洪福”等书籍、刊物194册;光盘24张;挂件及半成品挂件、护身符等邪教宣传品共计1700余份;真相币231张;印有法论大法真善忍等字样的传单(粘胶)171张;印有李洪志画像的图片1张;播放器2个;MP3两个;手机1个;法轮大法印章1个,法轮大法春联1幅。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收缴宣传法轮功邪教的“正见周刊”等书籍、刊物214册;挂件、平安符等邪教宣传品87个;真相币76张;印有李洪志相片5张、真善忍相片1张;内含“法轮功”内容的光盘34张、磁带3本、MP3一个、翻盘软件3本;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签79个、春联一副、福字5张、台历1个、粘贴3张、宣传单24份、手写心得笔记53份、我们告诉未来4份、手写诬告信1份;印有法轮功内容的印章5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16年08月29日16时许,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在胡某家中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王某1、徐某某在胡某家聚会,并在王某和徐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内发现练习“法轮功”所用的相关书籍、资料、宣传单等物品若干。工作人员将其带回审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2016年8月29日,松原市公安局出具搜查证,同日16时,在见证人宋某的见证下,搜查胡某居住的家。胡某拒绝签字。
搜查笔录:2016年08月29日16时03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民警吴奇、孙恒飞根据平时掌握,通过侦查发现法轮功人员胡某有散播法轮功的违法行为,民警吴奇、孙恒飞宁二公(国)搜字[2016]007号搜查证后对其居住地搜查,工作人员在对其住处搜查时发现其家内存放着天赐洪福(107期)70本,明慧周刊12本,修炼心得汇编2本,法轮大法(各地讲法)49本,忆师恩6本,洪吟4张,转法轮15本,“三退”问答选编12本,法轮大法义解2本,法轮佛法1本,中国法轮功1本,法轮佛法大圆满法2本,希望刊物(25期)9本,清流刊物3本,清理副元神中的旧势力安排2本,正见周刊(731期)4本,法轮功台历1个,法轮大法真善忍(粘胶)30张,法轮大法弘扬世界(粘胶)80张,真善忍好(粘胶)25张,5.13世界法轮大法日真善忍好(粘胶)35张,全民起诉江泽民(粘胶)1张,各地讲法(光盘)5张,我们告诉未来(光盘)12张,谢师恩(光盘)1张,汪医生缘(光盘)1张,真实的江泽民(光盘)1张,通往天安门旅程(光盘)1张,附体范博士(光盘)1张,重生(光盘)2张,李洪志画像1张,播放器2个,MP3两个,手机1个,法轮大法印章1个,法轮大法春联1幅,挂件及半成品挂件、护身符等邪教宣传品共计1700余份,印有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5圆面值)219张,印有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10圆面值)5张,印有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1圆面值)7张。在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配合工作。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白杨)。
照片:胡某家法轮功宣传品照片4张;胡某价防盗门上拍摄带有法轮功字样的对联照片1张。胡某家印有法轮功字样的人民币照片1张。
胡某持有的灰色尊播放器内存储卡:内有炼功音乐、济南讲法等共计742个文件。
胡某持有的红色金正播放器内存储卡:内有内有炼功音乐、济南讲法等共计866个文件。
(3)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9月9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出具搜查证,同日8时,在见证人徐云武的见证下,搜查徐某某铁路家属楼(搜查笔录中是客运站家属楼)59号楼3-302室其租住处。见证人:徐云武。
搜查笔录:2016年09月09日08时1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张丽君、孙恒飞根据案件需要,到“法轮功”人员徐某某租住的房子进行搜查,民警张丽君、孙恒飞出示宁二公(国)搜字[2016]009号搜查证后对其居住地搜查,工作人员在对其住处搜查时发现其存放的正见周刊59本,明慧周刊71本,清流4本(第408期、第431期第432期第433期)“三退”问答选编3本,希望3本(第25期),中共活摘器官1本,明白1本(第67期),法轮佛法修炼动作图解1本,法轮大法40本(各地讲法),法轮大法新经文2本,法轮功1本,转法轮3本,转法轮法解1本,洪吟5本,法轮大法要旨2本,经文3本,九评共产党1本,法轮佛法1本,法轮大法义解1本,法轮大法圆满1本,中国法轮功1本,古今中外预言精选1本,重视发正念1本,清理福元神中的旧势力安排(一)1本,修炼心得汇编1本,师父评语文章1本,学法入心1本,修心断欲1本,挂件24个(印有“法轮功”内容),光盘34个(内含“法轮功”内容),磁带3本(内含“法轮功”内容),李洪志相片5张,真善忍相片1张,平安符28个(印有“法轮功”内容),书签79个(印有“法轮功”内容),“真相币”9张(五十元面额),“真相币”8张(五元面额),“真相币”31张(一元面额),春联一副(印有“法轮功”内容),福字5个(印有“法轮功”内容),台历1个(印有“法轮功”内容),粘贴3个(印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字样),宣传单24份,手写心得、笔记53份(手写),手写诬告信1份(手写),MP3一个(黑色,未知品牌,内涵法轮功内容),印章5个(横版印章有三个,印有“起诉江泽民善恶终有报”“中共≠中国爱国≠爱党天要灭中共快退党团队愿您平安”“天灭中共退党团队保平安快看《九评共产党》”等字样,竖版印章有两个,印有“器官移植配型难国外要等两三年国内只需一二周巨量器官何处来屠杀法轮学员铁证如山罪如天”“让正义行世间全球起诉江泽民结束迫害法轮功”等字样)。在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配合工作。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检查笔录:2016年08月29日16时20分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孙恒飞、张丽君出示警官证后,在胡某家中(松原市宁江区总机东区2-1栋4单元403室),对正在进行“法轮功”聚会练功的徐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希望1本,法轮大法好10个,我们告诉未来4份,翻盘软件3本,法轮大法护身符20本,“三退”问答选编1本,法轮功挂件5个,印有法轮功字样的5圆面值人民币1张,印有法轮功字样的1圆面值人民币27张,在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查人配合工作。详见证据保全清单。
照片:徐某某家中发现法轮功相关物品照片6张;徐某某随身携带包中发现法轮功物品照片1张。
(4)情况说明:2015年8月10日,二分局国宝大队送来的对联“天赐洪福”,经鉴定为“法轮功”宣传品。
(5)抓获经过:2016年08月29日。二分局国保大队接到市公安局的指令,抓捕居住在宁江区繁荣街总机东区2-1号楼4单元403室的人,该户居民涉嫌制作、传播邪教法轮功物品,分局接到指令后,国宝大队与繁荣派出所民警将居民在总机东区2-1号楼4单元403室的胡某抓获,在抓获胡某的同时将在其家中的王某、王某1、徐某某抓获。
(6)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胡某、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户籍与认定一致。
(7)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被收缴物品随案移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中午,我去医院看看我姑。到了医院之后,我姑就跟我说在12路车一个站点有个兄弟门业,楼上有个老太太得胃癌了,后来练功练好了,她想去看看去。当时我也很好奇,寻思真的好使,以后回家自己练练也行。于是我跟我姑在下午3、4点钟就去了一个403室,敲门后一个挺胖的老太太(年龄约80岁,身高约160cm,短发)给我们开的门。开了门之后我姑就跟她说要问她点事。这个老太太就把我跟我姑带到一个屋子里。当时屋子里没有人。进屋之后我姑就问这个老太太病是怎么好的等一些事情,这个老太太就说她的胃病确实好了,自从练功之后就越来越好了。我就问她那得怎么做啊?这个老太太就说前期就先看看书就行,也没说什么书。当时我还纳闷,看看书就能好病么?这时候外面就有人敲门,这个老太太就去开门了,之后警察就进屋了。警察就在我们的房间内搜查,在一个长凳下面和电视柜下面搜出了一些书、还有一些玻璃制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当时有个警察拿着书问我知道这是什么书吗?我当时看了一眼,看见书皮上面写着转法轮三个字。
2、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宋某证实内容一致。同时证实是慕名而去,我听说老胡太太得胃癌后,练功病就好了,我得脑血栓后都住半个多月的医院了,成天打针吃药还老不好,还一直住院治疗,我听到老胡太太这个事情,就想去找她问问她练得是什么功。
后来警察进来的时候在她家的长凳下面和电视柜下面搜出了一些法轮功的书籍。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两年前,我和胡某在李乐平家认识的,我们都是大法弟子,我们认识后我送胡某回家,我就知道她家在总机东区住,我这两年去过胡某家,还给她家送过几次明慧期刊小册子、翻墙软件等物品,送去胡某家送了几十本明慧期刊小册子,这些明慧期刊都是在李乐平家拿的,当时胡某到李乐平家去我也在,看胡某拿不动我就帮着她拿送到她家。翻墙软件是在我家刻的,我给胡某拿去让胡某散发,我给她家送去翻墙软件得有100多张,具体数记不清了。我从胡某家往李乐平家拿过一些胡某制作的法轮功的饰品,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饰品是胡某她们做的,我去胡某家时看胡某的姑娘王某、还有王某1、徐某某在胡某家,他们都习练法轮功,那些饰品都是她们做的。那些饰品的原材料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不是我给的。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是我的母亲,她在江南油田总机东区2排1-4单元403室居住。2016年08月29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当时去我妈家了。我看见很多警察在我妈家屋里搜查那,在我妈家的北屋也就是卧室,还有客厅南屋搜出大量的带有“法轮大法好”的字样的粘胶,书籍,光碟,人民币,还有大量的挂坠等等。两三天前的一个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去我妈家因为我有她家的门钥匙,我去看她,我到她家后家里没人,我看见卧室的地上有一些带有“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好”字样的不粘胶,优盘和光碟我就把这些物品装进我随身背的包里了,然后我就从我妈家出来了我回的家。我要把拿出来的不粘胶贴在小区的墙上告诉老百姓说“法轮大法好”能救人能治病。我练了三四年了,我的爱人叶志成和我妈胡某知道。我是从2014年开始习练法轮功的,就是类似做保健操似的,一共有五套功法,我偶尔就是跟我妈一起习练。警察在包里发现的关于法轮功的东西我就是想拿这些东西出去宣传一下,因为我感觉这种东西能治病。我知道法轮功已经被国家定性为邪教组织。我就是想强身健体,因为我身体有毛病。我已经意识到了习练法轮功的严重性和错误,我保证以后肯定不练了,希望可以宽大处理。公安机关在我随身携带的兜中发现的4个U盘是我从我妈家拿的,我妈让我拿的,内容我还没来得及看呢,就是你们出示的那4个U盘,让我看里边的内容我才知道里边有大量法轮功内容,我就是拿去要看里边的法轮功内容,我练法轮功,我拿U盘就是看里面的内容,拿时知道里边有法轮功的内容,但不知道里边有那么多内容,我家电脑里边的翻墙软件是我装的,用它可以上法轮功网站,装上之后上了几次也没上去,我没下载过什么文件。
(5)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大约在1997年的时候练的法轮功。大约在2005年左右的时候前郭县公安局因为我习练法轮功的事给我抓起来,后来我被判了大约两年。2009年左右,我在家中习练法轮功直到现在。2015年走路的时候碰到胡某,在一起聊天的过程当中我知道她也习练法轮功。今天下午一点半左右去的胡某家里,除了我和胡某以外还有三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也不知道名字,我们几个一起交流习练法轮功的事,就是相互切磋。我帮胡某做过汽车挂件,做几个记不清了,别的什么也没做。挂件上有法轮功内容,送人告诉法轮功真相。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胡某供述:因为我习练法轮功,我家里还有很多法轮功物品。公安机关到我家里时,我家里还有我的女儿王某、王某1、还有一个姓徐的女的,还有一个姓宁的女的和她的一个亲属,算上我一共是六个人。公安机关在我家搜查出大量的法轮功书籍、刊物、护身符、标语、光碟、项链等物品,这些物品都是我的。这物品是我花钱买的。买这些物品是要把这些东西发送给别人,目的就是让别人有福报。公安机关在搜查的时候发现有很多项链或吊坠的半成品,我用这些东西做成成品,之后我好送人。我以前就送过法轮功物品给别人,具体什么时候不记得了。王某和姓徐的那个女的包里有一些法轮功物品,都是我给他们的。我是从1996年习练法轮功到现在,王某是我女儿,公安出示的4个U盘是我前一段时间给我女儿王某的,我不会用这些东西,不知道U盘里有什么东西,这四个U盘从哪来的我不想说,我给徐某某的宣传“法轮功”的印章是从哪来的我不想说,我家门上贴的法轮功春联是王某2弄的,王某2都判刑了,在我家往钱上加盖宣传法轮功内容的印章,都是我盖的,是我让王某练法轮功的,她没练多长时间。我家里的正见周刊等书籍、期刊等都是张某拿来的,我家的四个U盘是谁给我的记不清了,我把这4个U盘给王某了。我这两年做了多少挂件记不清了,我发出去一点,让张某拿走一些,剩下的都被收缴了。我做挂件的原材料都是赵兰云给我的,徐某某手中的真相币的印章是我给他的,我们都是大法弟子,都明白印章干什么用。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以前在买菜的时候认识的胡某,我今天(2016年8月29日)下午去的王某的母亲(胡某)家。我去她家换了一些印有法轮功字样的面值一元钱和五元钱的纸币,是我用我自己的钱换的。我还去拿了一些关于法轮功的刊物和挂件。我已经习练法轮功好几年了,一直练到现在。我平时都是在我家习练。我身上的挂件和带有法轮功字样的钱是胡某给我的。我拿着带有法轮功字样的吊坠和人民币要对外进行宣传。在我家搜出的往钱币上印法轮功字样的印章是胡某家来的一个女的给了我三个印章,一个是赵兰云给我的,那个印章印有“器官移植”等内容的印章。另一个有“起诉江泽民”内容的是胡某给我的,让我往钱上印。我往钱上印了,都买东西花了。我有精神病,在洮南精神病医院住院两次。
三、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神经症;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继续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并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教义,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涉案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胡某、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第八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5日始至2020年11月27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经依法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始至2019年8月29日止);
三、涉案违禁品:在被告人胡某家中缴获宣传法轮功邪教的“天赐洪福”等书籍、刊物194册;光盘24张;挂件及半成品挂件、护身符等邪教宣传品共计1700余份;真相币231张;印有法论大法真善忍等字样的传单(粘胶)171张;印有李洪志画像的图片1张;播放器2个;MP3两个;手机1个;法轮大法印章1个,法轮大法春联1幅。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收缴宣传法轮功邪教的“正见周刊”等书籍、刊物214册;挂件、平安符等邪教宣传品87个;真相币76张;印有李洪志相片5张、真善忍相片1张;内含“法轮功”内容的光盘34张、磁带3本、MP3一个、翻盘软件3本;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签79个、春联一副、福字5张、台历1个、粘贴3张、宣传单24份、手写心得笔记53份、“我们告诉未来”4份、手写诬告信1份;印有法轮功内容的印章5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任加民 审判员  路 平 审判员  王彦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德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