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捕前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辩护人刘连刚,男,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捕前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耀忠,男,系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杭锦后旗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杭检刑诉88号起诉书作出如下变更,认定后事实变更为1、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分46次收取尹雪峰购买河套王系列假酒共计370150元,每件260元,销售假酒共计1400余件。2、2015年至今,被告人鄢某某明知是假酒仍多次帮助被告人高某某运输销售,给乌拉特中旗杨建军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40000元,2015年1月份至9月份给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158000元,共计销售金额198000元。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的各类假酒,鉴定价值为614064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销售假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变更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杭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中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1、认为指控鄢某某给其运输和帮助销售假酒与事实不符,鄢某某给其送酒只是收取运费,开始并不知道是假酒。2、鄢某某给乌拉特中旗杨建军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40000元,2015年1月份至9月份给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158000元,是鄢某某自己所为,高某某并不知道。3、本案的假酒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内蒙古河套酒厂没有鉴定酒的真伪的资质。4、对于高某某销售货款的金额有异议,高某某销售货款中有20万元是茶叶款,而另案被告人尹学峰供述是2000元茶叶款,与事实不符。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与鄢某某共同销售假酒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鄢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鄢某某给高某某送酒只是收取运费,开始并不知道是假酒。2、鄢某某给乌拉特中旗杨建伟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40000元,2015年1月份至9月份给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并收取假酒款158000元,是鄢某某自己所为,高某某并不知道。3、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与鄢某某共同销售假酒的证据不足。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分46次向五原县的尹雪峰销售河套王系列假酒,销售金额370150元。2、2015年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向乌拉特中旗杨建军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销售金额40000元;向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销售金额158000元;被告人鄢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某向乌拉特中旗杨建军、向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的牛栏山二锅头酒是假酒,仍然帮助运输并协助收取假酒款。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的各类假酒,鉴定货值合计为61406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以及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杭锦后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于2016年12月26日对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执行逮捕。(2)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基本情况各1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1份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4)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高某某租房处及库房进行了搜查,并查获扣押了房屋内的各类酒、制作酒的外包装工具、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笔记本、物流托运单据等。(5)杨建军、鄢某某、孔利娜、牛霞霞、高某某、高平、尹雪峰、魏红霞、后加凤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杨建军(x)分三次共向高平(x)转账4万元;赵文俊(x、x、x)共向孔利挪(x)转账158000元;尹雪峰(x、x、x)共向高某某(x)转账370150元。(6)扣押清单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因侦查被告人尹雪峰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于2016年10月23日在王强处扣押五星河套王白酒120瓶;于2016年10月23日在被告人尹雪峰处扣押红色经典39度河套王白酒36瓶、五星36度河套王白酒4瓶、红色品格42度河套王白酒6瓶、蓝色经典39度河套王6瓶;于2016年10月23日在王亮中处扣押五星河套王白酒10件;于2016年10月25日在白春娥处扣押红色经典河套王5瓶;于2016年4月1日在呼贵成处扣押42度品格河套王白酒66瓶;于2016年5月5日在戴国伟处扣押42度品格河套王白酒18瓶、39度红色河套王120瓶、39度绿色河套王54瓶;于2016年5月13日在贾文鹤处扣押42度品格河套王2瓶;于2016年10月23日在武军处扣押39度河套王白酒120瓶;于2016年4月30日在王记军处扣押42度河套王(品格)白酒7瓶;于2014年7月9日在被告人尹宽(尹雪峰)处扣押39度经典河套王(绿盒)28瓶、39度经典河套王(红盒)28瓶。(7)货物运单两份、货物跟踪操作日志43份证实:高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通过物流共向尹雪峰发货物43次。(8)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本案中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已随案移送办案单位。(9)关于下发假冒“河套”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证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侦办涉嫌假冒河套酒业集团注册的“河套”商标犯罪案件。(10)缴款收据两张证实:高某某案发后交款51970元。(11)物流单据12张证实:从高某某处扣押各类物流单据12张。(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平证言证实:我的房子是2014年春天租的,东面两间是2015年大约10月份高某某租的,房租是高某某给我丈夫了,我丈夫再给房东。我知道我爸高某某制作假酒,我见过做假酒的外包装。我有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两张卡我丈夫拿的了,农行卡有一些钱是我在高尔夫球场服务给的一些小费,平时也会有一些生活支出,工行卡我不清楚。我爸2014年之前卖过水果,有的时候也做一些茶叶的生意,因为我们老家出产茶叶。我不清楚鄢某某是否销售假酒,也不清楚房间里放的各类酒等物品,后来才知道是我爸的货。我不知道我爸销售假酒,鄢某某怎么持有孔利挪的银行卡我不清楚。(2)证人后加凤证言证实:我是高某某的妻子,高某某从其他地方把酒、酒瓶、盖子、商标、酒盒等买回来,然后把酒分别装在瓶子里,贴上商标,把盖封好,装在盒里,然后装在大的一个箱子里。我办理过一张农行卡,一般我用,有时高某某用,卡上的代收款是别人给打的酒款,高某某2014年开始制作假酒,从家里扣押的酒就是高某某做的假酒以及扣押的工具。高平东面那两间房是高某某的库房,一间放的做好的假酒,一间放的做假酒的瓶盖、瓶盒等物品。我和女儿、女婿没有参与制作假酒。我家的车是高某某卖酒挣的钱买的。高某某没有制作过河套王系列酒,卖的河套王酒是从北京顺义区那里买的然后卖的。高某某做过假酒,做的少,也不让我看,不让我管,不知道他制作的什么牌子的酒,高某某2014年以前做水果生意,之后做酒和茶叶生意。(3)证人张连生证言证实:东面第一间房是一对小夫妻租的,另外三间是高平租的,是2015年春天租的,每月每间房200元。我不知道他们租的房当库房用,他们说是住人。(4)证人杨建军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从牛栏山二锅头箱子上看到一个电话号码,x,我给打了电话,是北京号码,他说是北京牛栏山二锅头的代理商,你要多少都行,先打款后发货,每件56元,我共打了三次,第一次1.5万元,第二次1万元,第三次1.5万元,是去年的10月份到今年的春天,共714件,我是工行卡(x),那个人的卡是工行卡,卡号不记得了,名字不清楚,酒我都销售出去了,每件65元。(5)证人王强(王二旦)证言证实:我不认识尹雪峰(尹宽),我昨天事宴上用的酒是从郭挨军处买的,郭挨军原来是做礼仪的,现在开的塑料印刷厂。郭挨军给我按每件660元卖的酒,我还没付钱。前一段时间,郭挨军给我说他朋友欠他钱的了,并且开的一个名烟名酒店。我说行了,并且说好价格每件660元。昨天上午我与郭挨军联系好,我用自己的金杯面包车把30件五星河套王拉在古郡酒店。(6)证人郭建华(郭挨军)证言证实:10月23日五原古郡宴会城王二旦办事宴用的36°五星河套王我清楚了。前十几天前,王二旦打电话请我说小孩圆生,我说顶账有点五星河套王你要不。王二旦说要是你的酒,那我就用哇。河套王是尹宽给我顶的账,我认识尹宽,尹宽欠我三万多元钱。有一次喝酒,尹宽说他有窜货河套王酒,看顶账行不,我说如有事宴行了。王二旦请完我以后,我联系的尹宽,并且说的是36°河套王,当时联系了40件酒。尹宽给我按每瓶168元,合计一件672元(1×4瓶)。10月14日或15日早晨9点左右,尹宽开的他车来到我家,说是货回来了,他的车拉不下,让我用面包车给他拉一下。(7)证人魏红霞证言证实:我和尹雪峰是夫妻关系,尹雪峰从2014年开始,从北京往回贩假酒了,我就知道贩卖过二次假酒,2014年贩过一次,今年前几天贩过一次,再有没有贩过我就不知道了,从哪往回贩的我不清楚。他这次贩回的酒给郭建华(郭挨军)顶账了,我知道我们欠郭挨军3万多元,我也不知道欠的什么钱。尹雪峰以前做过安装监控,现在在家写小说了,他没有做过汽车配件买卖、杯子、礼品买卖。2015年5月份左右,我、尹雪峰、贾文鹤一起去的北京,北京的老王接待的我们。尹雪峰大约是2015年左右开始销售酒的,销售什么酒不知道,尹雪峰没有销售过茶叶。家里没喝过也没见过信阳毛尖。(8)证人白春娥证言证实:我只知道一个叫大旦的,大名我不知道,联系方式是x,30多岁,个子不大,留小胡子。他10月14日中午给我卖过酒,卖的三件39°经典(红)河套王酒,每件500元,他开一辆黑色小轿车送在我家小区的,我给尹宽付了1500元酒款,我在临河请人喝了13瓶,现在剩下5瓶。我和丁志是夫妻,丁志去世了,丁志和尹雪峰是朋友,2015年尹雪峰给丁志送过红瓶39°河套王,送过五六件,我不知道是否送过其他酒,但我见丁志喝过牛栏山二锅头,杏花村没见过。我从尹雪峰那买过两次红瓶39°河套王五件,每件520元,这个酒是我兄弟白瑞事宴用了,后来剩下几瓶给尹雪峰退了,给尹雪峰付款2300元,第二次是2016年10月份,我买了三件,付款1050元,我用了13瓶,每件520元,剩余的退给尹雪峰了。(9)证人王超证言证实:我和尹雪峰(尹宽)是朋友关系。我有一辆蒙x五菱银白色面包车。尹雪峰贩卖河套王酒,我没有贩卖过。他给我说酒是从王老板那弄回来的,在哪我不清楚,也没见过。我和尹雪峰用我的蒙x车送过4次酒,给谁送的不清楚。第一次,我和尹雪峰从他的家拉了五件绿色经典河套王,那是2015年冬天,11、12月记不清了,没过年之前,我开的车,送到杭后一饭店,去了杭后我碰上了贾文鹤,贾文鹤让我们到了这个饭店,贾文鹤又打了电话,这五件经典绿色河套王我送给一名年轻后生,这后生让我们把酒搬在饭店,搬下后,我们就走了。这五件酒的钱是如何结算的我不知道,我只管送货,这是从尹雪峰家拉的酒,是他的酒,和我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次还是2015年冬天,尹雪峰让我给他送酒,我开上车又去了他家,拉了绿河王8件,又送到杭后,我给贾文鹤打电话,贾文鹤让我们还送到那饭店。第三次大约是今年的元月份,贾文鹤结婚,我开的车拉上尹雪峰从五原源泰隆物流接了5套10件品格河套王,送到杭后贾文鹤婆家。第四次也是今年元月份左右,尹雪峰让我送酒,我开的车去了尹雪峰家,拉了12件红色经典河套王,送到杭后贾文鹤的租房那,这次是我一个人给送的酒。从去年到今年,尹雪峰让我去源泰隆拉酒,大约有八、九次,有的时候让我一个人去拉,有的时候我和尹雪峰一起去。外包装里面有汽车配件包装,有的易碎品包装,有的清爽包装,包装不一样,但是里面都是酒,有的包装里面装的两件酒,有的包装里面装的三件酒。他让我去接货,让我提他的名字,见货物单上写的尹或尹宽,有时候是他的电话号码,有时候是发货人的电话。这些酒有的送到他家了,有的送到他的租房处,东风桥附近,现在拆迁了。我没有贩卖过河套王酒。因为我和尹雪峰是朋友关系,我有车,所以他让我送货,就是给我车加些气。尹雪峰给我说这些酒是河套酒厂的串货,我不知道真假。尹雪峰在我家放过酒,放的红河王、绿河王,海之蓝,共放了七大包。这些酒尹雪峰都拉走了,我不知道卖在哪了,我没收过酒钱,我也不问价钱。尹雪峰让我销售过河套王系列酒,但是我没有做过,尹雪峰说我那有酒了,事宴上有人要酒你帮我推销一下,我这有河套王、海之蓝、泸州老窖等,一件有的600多,有700多不等,让我挣差价。贾文鹤给尹雪峰推销过酒,但是具体如何提成我不清楚。尹雪峰用我的车拉货,给我加油加气,平时给我一些零花钱。我去五原源泰隆物流给尹雪峰拉的全是酒,有些外包装去掉后,是河套王酒,有些外包装没有撤,但绝对是装的酒,我和尹雪峰去拉过十几次,他让我一个人也去拉过,我记的有六七次,开始是从2015年的秋天我和尹雪峰去源泰隆接货拉货,一直到2016年的2月份左右,拉上的酒有的我和尹雪峰直接送到他联系好的事宴上,有的拉的放在他家的南房,在我家的南房放过三次,三次放了十七包,每包内装三件河套王,共是放过51件39°红色经典河套王。我和尹雪峰往蛮会镇送过一次,贾文鹤在场,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的,送的红色39°经典河套王十几件,我一个人去蛮会镇送过一次,贾文鹤在场,送了18件绿色39°经典河套王,尹雪峰和他老婆去蛮会镇送过一次,送了多少件什么酒我不知道。我和贾文鹤去团结镇给尹雪峰送过一次,送的39°红色经典河套王20件,我和尹雪峰、贾文鹤去三道桥送过一次,多少件不记得了,是红色39°经典河套王。我一个人给尹雪峰来杭后街上送了两次,一次送到酒店,一次送在贾文鹤住处,这两次都是送到贾文鹤手里,都是红色39°经典河套王,共10件。贾文鹤结婚是尹雪峰送的,多少件我不清楚。我和尹雪峰给临河干召庙镇的一辆车上送过一次海之蓝10件。送货的时间我都记不准确了。去了杭后尹雪峰把我送到贾文鹤那里,自己送或者和贾文鹤去送酒,这种情况有七次,都是河套王酒。我参加过尹雪峰请人吃饭七八次,有他的同学朋友,我认识的有高峰、刘宽,喝过河套王、海之蓝、牛栏山二锅头。我和尹雪峰还送过一次牛栏山二锅头,送在五原县北的一个村社,送了20件,从尹雪峰家里拉的酒。我见过一次贾文鹤给尹雪峰酒款,大约三四千元。(10)证人戴国伟证言证实:前十来天我给呼贵成顶账顶过7件42°河套王品格酒每件是按610元顶的。当时我不知道是假酒,现在你们查了以后才知道是假酒。这些假酒是我认识的个叫贾贺的说他结婚剩下的让我给处理,让我按现市场价格低点给处理了,酒是前十几天给我送过去的,共7件。我只知道她住联合,手机号是x。我给张志勇出售过假河套王,张志勇在陕坝开饮料批发部,经常给我门市部送货,大约是今年二、三月份的一天,张志勇到我门市部送货,我对张志勇说我这有39°红河套王、39°绿河套王、42°品格河套王。谁有事宴帮我处理一下。4月29日上午张志勇给我打电话,他们同学办事宴,用7件42°品格河套王,我开车把酒送到张志勇门市部,每件554元。我没给张志勇说,他应该不知道是假酒。我的假酒是我小时候认得的贾文鹤给送来的。品格每件是435元,红39°河王是每件620元,绿39°河王是每件620元。我从贾文鹤处共接了两次酒,56件。2016年4月8日因为我接假酒已经付了本钱,还想继续卖回本钱,所以没有交代。我家中的河套王(假酒)是从贾文鹤那里买的,我是从2015年冬天到今年共有六、七次从贾文鹤手中买过酒(河套王),大约买了有七十件左右。都是河套王,品种有红盒、蓝盒的39度河套王,品格河套王。我每次买酒都是给贾文鹤打电话,电话:x,贾文鹤雇车给我送的酒,我有时候给贾文鹤结算的现金,有时候转账,一共给付了四万多元。我仔细想了一下我向贾文鹤买过20件39度红盒河套王,每件620元,共计:12400元;13件39度蓝盒河套王,每件620元,共计8060元;38件品格河套王,每件550元,共计:20900元。我认识尹雪峰,就是最后两次我向贾文鹤买酒,是尹雪峰开车拉的贾文鹤来给我送的酒,我们当时就闲聊了几句,他们把酒放下就走了。最后两次尹雪峰和贾文鹤来给我送酒,尹雪峰给我说,贾文鹤给我卖的酒,是他的。我有点不放心酒的质量,我就把尹雪峰的电话要上了,电话是:x。我没有从尹雪峰那买过酒,正准备买呀,他出事了。我和贾文鹤是从小长大的朋友。我买上酒,卖时一件就挣四、五十元。我买酒的具体时间和数量我记不清了。于2017年4月5日向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人员陈述,贾文鹤开始给我推销河套王酒,我去贾文鹤租房处拉过三次,有39°红瓶、蓝瓶经典河套王,共13件;贾文鹤来我蛮会镇超市送过两次39°红盒绿盒经典河套王,每次10件;贾文鹤给我家里送过三次,共70件,有红盒绿盒39°经典河套王还有30件42°品格河套王。品格河套王给我每件600元左右,红盒绿盒河套王每件7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酒款我给贾文鹤打的,她给我一张工商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我共给打了90720元。给我超市和家里送酒的有贾文鹤、尹雪峰、王超。我认识尹雪峰,他的电话是x,尹雪峰和我说过贾文鹤推销的酒都是他的。我的酒被公安局查住后,我给尹雪峰、贾文鹤打电话询问有关酒真假情况,尹雪峰给我说你处理哇,完了以后我给你补偿哇。(11)证人武军证言证实:我往河套酒厂拿过来的酒是39°河套王酒(红色装),我拿过来是让酒厂给鉴定酒的真假,酒厂意见鉴定过了是假酒,这酒是我朋友张鑫给我顶账的,给我顶了20件,每件768元。这个月阴历十八我女儿出嫁,我准备办事宴用,后来有人说这是假酒,我就事宴上也没用。张鑫给我顶的酒是张鑫朋友那的酒,我没有见过,我听张鑫说他从他朋友那里给我拉的,好像那个人开的个超市,张鑫去拉的酒,酒在张鑫那里放的了。(12)证人张鑫证言证实:武军家的39°河套王酒(红色装)是我给联系的,是在我朋友尹宽那联系的,尹宽在五原县盛世家园小区租的一个车库,开的一个超市,红霞超市。尹宽的手机号:x。酒是每件按768元接的,共接了20件。酒是10月9日我和尹宽去五原县隆胜昌镇刘其村的一户人家拉的,在那家人的凉房里放的了,当时房里就20件,今天早上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顶住,就说当时拉的不是河套王,我说不行。我不知道是假酒,后来武军从酒厂回来我才知道是假酒。(13)证人贾文鹤证言证实:2015年腊月,我给五原县尹雪峰打工,欠5000多元工资,我问他要钱,尹雪峰说暂时没有现金,他手中有点河套王了,顶账哇,当时赶上我结婚,尹雪峰给了我10件39度红河套王。后来尹雪峰给我说,我这有红绿河套王,品格河套王让我帮忙处理。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到蛮会镇领儿子买东西,进去看到是戴国伟的超市,我就对戴国伟说:我这有河套王酒,你有事宴帮我处理一下,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号码。4月份的一天戴国伟给我打电话要13件39度绿河套王,我就给尹雪峰打电话把酒送到蛮会镇戴国伟门市部并留了戴国伟电话。我到蛮会镇以后尹雪峰把酒给戴国伟放下,过了两天戴国伟把钱打在我卡上,我又给尹雪峰打过去,我每件挣了10元钱,合计:130元。大约是4月份的一天,戴国伟又给我打电话说要酒了,我让戴国伟给尹雪峰打电话,他俩谈好后,尹雪峰给我打来电话了解了一下戴国伟情况,过了三、四天后,尹雪峰和我通话说来呀,我在蛮会街上等尹雪峰,尹雪峰把酒给送到戴国伟家中,红河王20件,每件620元,品格10套(大小20件)每套870元,五月底尹雪峰又给戴国伟送过9套品格河套王42度大小18件,戴国伟给了5件的钱,把钱转到我的卡上,我又给尹雪峰转过去,四套没给钱,共送了就这三次。我并对戴国伟说你以后要酒就直接给尹雪峰打电话吧,我老公不让我干这事了。三次共送了绿河套王39度13件、每件620元;红河套王39度20件,每件620元;品格河套王19套(38件)每套870元,三次共送71件。尹雪峰送酒开的一辆小面包车,车牌号:蒙x,银灰色。戴国伟给付了13件绿河套王款8060元。品格5套付了4350元,其他的没付,欠的了。戴国伟把钱打给我,我就给尹雪峰转过去了。尹雪峰的卡号刚开始在我手机里保存,现在没有了。我的卡是工商银行的卡,卡号是:x,户主:贾文鹤,我是用这张卡给尹雪峰转的账。戴国伟每次给我打钱是打在农商银行的卡上了,卡号是:x,户主:贾文鹤。尹雪峰给我顶账的10件河套王每件700元。尹雪峰的电话号码:x。尹雪峰让我推销河套王酒说,你能提点提成,挣点差价,河套王酒是返销酒,我问他是不假酒,他说不是。王超来送过四次酒。第一次,2015年冬天,我的亲戚姓曹的姐姐(现北京看病),给小孩贺大学,我给五原尹雪峰打电话,让拉过5件绿色经典河套王,结果是王超开的蒙x面包车给我送过来的,送在原水利局饭店,每件630元,这个事宴中午办完,我同王超回了五原,把钱直接给了尹雪峰,共3150元。第二次,也是2015年冬天,我六姨家的妹妹给小孩过满月,我给尹雪峰打电话,要绿色经典河套王,尹雪峰和老婆、王超一起开车来的,送过8件绿色河套王,送到原水利局饭店,钱共是5040元尹雪峰收了5000元。第三次是今年我结婚,尹雪峰给我顶的工资,尹雪峰和王超一起给我送的酒,送的10件红色39度经典河王,每件按700元,共是7000元,给我顶了工资了。第四次,今年春天,我记不清是王超和尹雪峰一起来的还是王超一个人来的,我给戴国伟联系的,他们送来12件品格河套王,每件多少记不清了,后来我用微信转账转到尹雪峰账号上,这个就是放在我杭后的租房处。酒是尹雪峰的,王超只是给尹雪峰帮忙送一下酒,因为我给尹雪峰推销酒,每次要酒都是我和尹雪峰联系,之后王超开车给送来的。我是2015年春天开始,给尹雪峰代卖酒的,我从中获取提成,39°经典河套王尹雪峰每件给我定价630元,42°品格河套王尹雪峰给我定价每件800元,多出来的就是我的提成。我在2015年2月份刚开始的时候开始给尹雪峰卖的酒,我在2015年2月份,把酒卖给我的一位亲戚(我叫二姐),卖了13件(39°经典河套王,蓝瓶)。630元1件,共8190元,我把现钱给了尹雪峰。第二次我把酒卖给了荣泽雅居的一位住户,卖的39°经典河套王(蓝瓶)9件,每件630元,一共5670元,也是尹雪峰开车把酒送过来,我将5670元现款交给尹雪峰。第三次给荣泽雅居一个小卖部里前后一共放下23件39°经典河套王(蓝瓶),也是尹雪峰开车送过来的,一共14490元,我给了尹雪峰。然后我给居然小区开居然超市的冯艳前后一共33件(具体数字忘记了),我给放的39°经典河套王(红瓶),每件630元,一共20790元,也是尹雪峰用的王超的车,前后一共三次给超市放下的酒。我将20790元现金给了尹雪峰。我通过荣泽雅居的一个小卖部向三道桥信用社路北的一个超市卖了23件,39°经典河套王(红瓶),每件630元,一共14490元,我将钱给了尹雪峰,这次也是尹雪峰用王超的车送过来的。我给徐苑兵前后卖过45件左右39°经典河套王(蓝瓶、红瓶),每件630元,共28350元,尹雪峰和王超送过来的,我将现款给了尹雪峰,我给杨海东卖过45件(39°经典河套王,蓝瓶、红瓶都有)共28350元,我将现款给了尹雪峰,也是尹雪峰和王超送过来的,我给董琴卖过23件(39°经典河套王,蓝瓶、红瓶都有),每件630元,一共14490元,钱给了尹雪峰,这次是尹雪峰开车送过来的,我给戴伟一共送了120件酒,有39°经典河套王(红、蓝瓶)、42°品格河套王,每件以650-700元不等的价格给的他,送酒是尹雪峰和王超开车送过来的,一共90720元,钱给了尹雪峰。再就是我结婚办事宴用了10件(39°经典河套王,红瓶),每件尹雪峰按照700元的价格卖给我的,这次是尹雪峰和魏红霞开车送过来的,我将7000元现款给了尹雪峰。我不知道是假酒,他说是返销酒。39°经典河套王,尹雪峰每件给我卖630元,42°品格河套王尹雪峰给我卖每件850元。1、2015年2月份初我把酒卖给我的一位亲戚(我叫二姐),卖了13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5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8190元。2、2015年5月份,我把酒卖给了荣泽雅居的一位住户,卖了9件,每件65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5670元。3、2015年5月至9月,我分三次给荣泽雅居一个小卖部里共卖23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5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14490元。4、2015年7-8月份我分3-4次给居然超市卖了33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6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20790元。5、2015年冬季,我通过网友给三道桥信用社对面的一个超市卖了23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70元,钱尹雪峰收的,多余的钱尹雪峰再给我。6、2015年冬季,我给徐苑兵前后卖过45件,共付给尹雪峰28350元。7、2015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我分3-4次给杨海东卖过45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5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28350元。8、2015年冬季,我分2-3次给董琴卖过23件39°经典河套王,每件650元,我按每件630元给尹雪峰付了14490元。9、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我分6-7次,我给戴国伟卖了39°经典河套王70件左右、42°品格河套王50组(100件),39°每件以650-700元不等的价格,42°每件860、880元不等,我是按39°河套王每件630元,42°品格河套王每件850元付给尹雪峰共86600元。2016年5月份我卖给戴国伟35件多经典河套王和42°品格河套王被公安机关扣押,戴国伟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给尹雪峰钱。10、2016年11月,我自己办事宴,尹雪峰给我卖了39°河套王10件,每件700元顶的工资。(工资是2014年我给他打工欠的工资)。(14)证人呼贵成证言证实:我批发部有假酒了,有河套王42度品格假酒,共有7件,有4件是无批号的。假酒是本月初戴国伟给我顶账的,每件是610元,无批号的是白雄给我送的也是每件610元。戴国伟,男,30多岁,住杭后蛮会街上开的门市。白雄,男,30多岁,住杭后,详细地址不知道,手机号:x,戴国伟欠我钱这次给我顶了7件假酒,我不知道是假酒。(15)证人张志勇证言证实:王记军事宴上用的42度品格河套王是我给王记军送到临河的。是4月29日送过去的,送了37件,有一件打烂了,酒钱没说,账也没算。酒是蛮会开门市部的戴伟(戴国伟)给我卖的,他给我卖了7件,每件554元,钱没付清,付了2500元。戴伟4月29日上午给我送的酒。戴伟的手机号码:x。我不知道是假酒,戴伟说是返销酒,比市场便宜点,他是骑电三轮车送来的。我以前没买过戴伟的酒。(16)证人张雄证言证实:我和贾文鹤2015年农历的12月22日结的婚。我们结婚用的39度品格河套王酒,共用了10件。现在剩下这两瓶是贾文鹤拿回来的。贾文鹤说这酒是朋友送的,是谁我不认识,也没见过。这10件酒是贾文鹤弄回来的,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也没细问。我不知道贾文鹤还给谁推过酒。(17)证人赵文俊证言证实:我进的牛栏山二锅头是从北京的一个电话是x的人处进的,每件95元,运费每件5元我出,每件12瓶,他说是串货,真酒。酒款转的账,用的我妻子牛霞霞的卡,三张卡(尾号x、x、x)共给孔利挪汇入158000元酒款,购买了1580件牛栏山二锅头酒。这些酒都卖了,每件102元卖的,卖给谁记不清了。(18)证人牛霞霞证言证实:我有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三张,邮政的已销户,赵文俊使用过邮政卡,我没有给别人打过款。赵文俊送过饮料、酒、小吃等,现在送速冻水饺。(19)另案被告人尹雪峰供述证实:我叫尹雪峰,曾用名尹宽。我因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口头传唤到杭锦后旗公安局经侦二大队。我没有销售伪劣产品,你们从我家里扣押的8件假河套王酒是我从网上买的,网站记不清了。付款大约是1个月以前,货到是前一个星期。价格是每瓶26元。我是通过网站的支付宝绑定我的银行卡付的款。付了多少钱我忘了,货是面包车给我送到家里的。五原郭挨军的五星河套王不是我联系的,我和郭挨军到源泰隆物流提的货是口杯。口杯箱子里装的是杯子,总共是10件1000个杯子,物流提货单有时间,货款是提货时付给物流的,付了260元。我找上郭挨军到源泰隆物流拉的10包杯子外包装为汽车配件,里面是装的五星36度河套王,每包装的4件五星河套王酒,10包共40个五星河套王酒这件事我不清楚。我没有给别人销售过假酒。我没有给郭挨军、戴国伟、张鑫、贾文鹤销售过假河套王酒。郭挨军、戴国伟、张鑫、贾文鹤这四个人除了张鑫我不认识,其他人都认识了。我销售的是假河套王酒。我的假河套王酒是从北京的一个姓王的人手里买的,名字具体叫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他的手机号,手机号是x.我和北京的老王是在QQ上认识的,我是在QQ上搜索查找联系人,关键词是“酒”,搜出很多人,我就加了一部分人成为我的好友,我就和我加的这些人联系,别人都不回应,就这个叫老王的和我联系上了,我问老王他是干什么的,老王给我说他是卖酒的,我问他有什么酒,老王就在QQ上给我发了一个各类酒的名单,我看名单上有河套王系列的酒,我就问老王河套王系列酒的价格,老王说酒单上的酒价格都是26元,老王又告诉了我一个电话号码,电话号码是:x.并对我说如果要酒就打电话。我和北京的老王是2015年夏天联系上的。2016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从我家扣押的那些酒是我从北京的老王那里买回来的。我是10月20日前给北京的老王打电话,要了40件五星河套王,每瓶26元,共计:4160元,8件红盒经典河套王,1件品格河套王,每瓶都是26元,共计:1394元,这些酒钱还没有给老王打过去就出事了。我把40件五星河套王让五原县的郭建华(郭挨军)帮我推到五原县的一个事宴上,当时我和郭建华商量好,郭建华把酒推出去,给我500元,剩下的是郭建华的好处。后来我又卖给白春娥3件红色经典河套王,卖了1040元,家里剩下的酒让公安机关扣押了。我没有给杭锦后旗蛮会镇的贾文鹤卖过假的河套王,我是给贾文鹤送过假的河套王,是王超托我给贾文鹤送的假的河套王,酒是王超的。王超也是五原县大刘奇的人,年龄30出头。我不知道王超的假河套王是从哪来的。我给贾文鹤送的酒是从王超家里拉的,当时我是和王超一起去他们家拉的。我共给贾文鹤送过五次假河套王。第一次,去年冬天,我给贾文鹤送酒,我开车把酒送到了杭锦后旗陕坝镇华誉宾馆附近贾文鹤的住处,送了十几件蓝盒经典河套王,我是替王超送的,他们怎么结算酒钱我不知道。第二次,是贾文鹤结婚时,我和王超给贾文鹤送酒,顺便我们上事宴,我们给贾文鹤送了十几件红盒经典河套王,酒是王超的,他们怎么结算酒钱我不知道。第三次,我开车拉的酒到杭锦后旗蛮会镇找到贾文鹤,贾文鹤把我领到戴伟(戴国伟)家,我把蓝盒经典假的河套王放到戴伟(戴国伟)家,共放了十几件,我就走了,酒是王超的,他们怎么结算酒钱我不知道。第四次,我开车拉的酒到杭锦后旗蛮会镇找到贾文鹤,贾文鹤把我领到戴伟(戴国伟)家,我把红盒经典假的河套王放到戴伟(戴国伟)家,共放了十五件,我就走了,酒是王超的,他们怎么结算酒钱我不知道。第五次,我开车拉的酒到杭锦后旗蛮会镇找到贾文鹤,贾文鹤把我领到戴伟(戴国伟)家,我把品格河套王酒放到戴伟(戴国伟)家,共放十套共二十件,我就走了,酒是王超的,他们怎么结算酒钱我不知道。我就给贾文鹤送过这几次,别的就不记得了。我知道给贾文鹤送的酒是假酒,王超给我说过。我从北京姓王的人手里买酒的次数多了,我记不清了,就是我先给北京的老王打电话,说要什么酒,要多少酒,老王就在北京从源泰隆物流给我货运回来,具体多少次就以五原县源泰隆物流调回来货物跟踪记录单和货物运单为准。一共给姓王的打了多少酒钱我记不清了,酒钱都是在我的工商银行卡上给北京老王转的账,具体多少就以银行的转账记录为准。我从老王那里买回来的酒都卖了,大部分都卖到了五原县境内了。我就认识五原县的郭建华、刘宽、李燕龙买过我的酒。我认识五原县的王超,我们是朋友。我是帮王超给贾文鹤送酒了,王超的酒是哪来的我不清楚,我猜测王超的酒也是假酒,因为平时王超和我说酒的价钱时,我感觉王超的酒价钱和社会上真酒的价钱有很大的差价。我买假酒时,给北京老王汇款时,对方账户收款人显示的是高某某。我刚开始给北京高某某银行卡汇的钱都是买酒的钱,后来汇的钱有买假酒的钱也有摄像头的钱和其他的钱。我给高某某银行卡上汇的钱,其中买假酒的钱有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从源泰隆物流五原县站接的货有河套王酒,海之蓝,泸州老窖、鄂尔多斯、杏花村等。我销售的是假河套王酒,其他牌子的酒我认为是真酒,也是从高某某那里买回来的。我贩卖假酒的时间以银行卡交易明细为准,卡号x,我从北京老王那里买的,他的手机号x,买的洋河系列、河套王系列,河套王系列每件260元,洋河系列每件350元、450元、500元不等。我给老王卡上打的钱都是买假酒的酒款,收款人显示高某某,我给高某某打款使用过三张卡(x、x、x)前两张卡丢失了,最后一张一直在使用,一共打了多少款以银行卡转账明细为准。酒是通过源泰隆运回来的,给我出示的45张货物跟踪单都是高某某给我托运的假酒,假酒外包装上写的杯子、礼品、汽车配件等,但里面全部装的假酒。假酒是我朋友王超、李彦龙、刘宽、郭挨军帮我联系事宴卖了,我自己也卖,卖价每件400至600元,我给他们挣提成,一件50至100不等。我给他们说是真酒,河套王系列是返销酒。我用二维码扫过洋河系列,能扫到产地等,我认为是真酒。我是从2014年7月份左右开始从高某某处买酒的,有大几百件,我从高某某那买的洋河系列有三、四百件、河套系列有五十多件、冬春夏草系列一百多件、杏花村系列一百五十多件、牛栏山二锅头四、五百件,洋河系列是海之蓝每件330元,天之蓝每件450元、梦之蓝每件500元、河套系列是五星河套王每件300元,39度河套王每件300元、冬春夏草系列每件280元、杏花村系列每件320元、牛栏山二锅头每件65元,我买回的酒给两个办事宴的卖了,一个用的海之蓝,用了30件,我是按每件500元卖的,一个用的五星河套王,卖了40件,我是按每件500元卖的,剩下的酒我送人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自己喝了,2015年春节时,我给丁志送过50件杏花村、50件牛栏山,2015年冬天,给梁波送过50件杏花村,20件冬虫夏草,2014年冬天,给包头的郝三(我不知道大名)送20件海之蓝。2015年春节,我还给我岳父送过2瓶梦之蓝,给我三爹送过2瓶梦之蓝,给我大爹送过2瓶天之蓝,再没有给别人送过,丁志是五原县小头份村联合8社,电话不记得了,梁波是五原县街上的,电话不记得了,郝三是包头东河区的,电话不记得了,我是通过王超介绍认识的。我在五原县的周边和胜乡、荣丰乡、乃日乡、塔尔湖镇等地卖过酒,我都是卖的牛栏山二锅头酒,有认识,也有不认识的.认识的有荣丰乡田迎村的郝根,胜丰乡黄淖村的郝志强,别的不认识了,有时候是我一个人去的,有时是和我朋友张宝两人去卖的,张宝是五原县街上的,在五原县锦宝小区看大门,电话我不知道,我就知道家是塔尔湖镇的,我和张宝是在五原县的乃日乡、塔尔湖镇卖的酒,卖给什么人我不认识,张宝认识了。我不给张宝挣钱,张宝和我一起卖了有几十件,具体数目不记得。平时和我一起喝酒的人有:王超、安利兵、刘宽、郝志强、李艳龙、张斌等人,还有人想不起来了,都是喝的我的酒,喝过牛栏山二锅头、海之蓝、冬虫夏草、杏花村。我给高某某打的款里有2000元的茶叶款,其余的都是酒款,我是2015年春天的时候,给高某某打了2000元茶叶款,高某某共给我寄过2次茶叶是信阳毛尖,茶叶我喝了,我媳妇魏红霞知道我买茶叶的事,五原县源泰隆物流调取的货物跟踪单,共43次,都是我从高某某那里买的酒,都是我上面交代的那些酒,大部分货都是我提的,有一部分是王超开车去提的。我从2016年开始从高某某处买酒,买了50件河套王,我给白春娥卖过2件39°红盒河套王,每件500元,我从高某某处300元每件进的。我给郭建华卖的五星河套王,卖了40件,每件500元,从高某某处也是300元进的。我没有给贾文鹤、张鑫、魏军卖过酒。给贾文鹤送的酒是王超的,贾文鹤给我打款是借的我的钱。(20)证人王继光证言证实:高某某2015年2月24日来发货,发货地点不清楚,发的礼品。我代收货款4200元,第二次是2016年1月28日,地点廊坊,写的是礼品10件,我代收货款4200元。(21)证人蒋会民证言证实:后加凤是一名50多岁男的,有点胖,来发货,让我代收货款,我没有见他的身份证,来发过三次货,货运单只存一个月,过了就销毁了,发的礼品具体里面装的啥不清楚。共代收货款16466元。(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我给五原县的小尹销售过假酒,他的手机号是x、x,我从2014年开始给他卖酒,卖到今年的10月份,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因为河套王假酒不是我制作的,河套王系列酒是我从老严那里倒的,然后卖给小尹,我没给小尹卖过其他东西,就是卖过河套王假酒,具体品牌我记不清,就是河套王系列酒,有红河王、绿河王。我还给五原县的小赵卖过牛栏山二锅头,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卖给小尹一件河套王260元,按件算,不分内装几瓶,我从老严那里接货一件是180元,我从中挣差价。我在租房处制作假酒,做过茅台酒、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泸州老窖特曲,我女儿的东面两间房子是我租的,房租费我给了女婿鄢某某让他代交。这两间房子,东面一间放的都有做好的假酒,西面那间放的有倒回来的,也有要账要回来的酒,剩余的是制酒的盒子、盖子、商标、外包装等,这是我准备制酒用的材料。我的长安铃木越野车是我卖水果、卖茶叶、卖假酒挣钱买的。鄢某某给送酒开的是小康面包车。我在网上QQ发了一个批发白酒的信息、后来尹雪峰就在QQ上把我加了好友,就问我有没有河套王系列的酒,后来我打听到北京市顺义区的老严在加工河套王,我就对尹雪峰说有了,我不知道老严叫什么,他说他也是河南省信阳人,我在老严那里就买过河套王系列的酒,我不记得买了多少,我都卖给内蒙古五原县的尹雪峰了,尹雪峰都是给我银行转账的、没有给我付过现款,尹雪峰从银行给我转款都是给我付的买河套王系列酒的酒款。尹雪峰没有向我买过其他东西,或让我替他从北京买过其他物品。我从老严那里买蓝盒和红盒河套王(每件6瓶)每件180元,五星河套王(每件4瓶)每件200元,不管什么酒,都是以260元卖给了尹雪峰,尹雪峰每次和我联系好,要什么酒,我就通过物流公司把酒给尹雪峰运过来,尹雪峰收到酒后,就把酒钱从银行给我转过来。用的源泰隆物流公司。尹雪峰说货运单上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联系电话都留成我的电话号码,他比较安全,每次尹雪峰的货到了,物流公司给我打电话,我就给尹雪峰打电话,尹雪峰就去物流公司提货了。我给尹雪峰卖过大约1000件河套王系列的酒,以银行打款资料为准,每件都是260元卖给尹雪峰的,尹雪峰给我打了多少款,我就给尹雪峰卖了多少酒,我大约是从2014年秋天开始给尹雪峰卖酒的。我自已生产过茅台系列酒、五粮液系列酒、沪州特曲系列酒、海之蓝系列酒、天之蓝系列酒、牛栏山二锅头,我把自己生产的酒都卖到烟酒店了,北京市有,别的什么地方也有。我给内蒙古五原县的小赵卖过牛栏山二锅头,每件45元,走的物流,酒钱从银行给我打过来,卖了多少不记得了,我给小赵卖的酒有一小部分是我生产的,另一部分是我从别的生产假酒的地方买回来的。我给别的省市的人也卖过酒,多少人、卖了多少酒我记不清了,我给别的省市的人卖过茅台系列酒、五粮液系列酒、沪州特曲系列酒、海之蓝系列酒、天之蓝系列酒、牛栏山二锅头等酒。我是从2015年春天开始生产假酒的,从2013年秋天开始卖假酒的。我的女婿鄢某某帮我托运过假酒,但他给我托运假酒是雇的他,我给他付运费,我用我女儿高平的银行卡、是收取销售假酒、销售茶叶的货款,我记不清楚具体收了多少款。我让鄢某某给五原县的尹雪峰托运过河套王系列酒,托运过多少假酒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就是红盒和绿盒的河套王。我让鄢某某还给五原县的小赵托运过牛栏山二锅头,酒款都是银行转账。都走的源泰隆物流。我从2014年开始贩卖假酒,2015年春天开始自己制作假酒并销售的,共制售了多少记不清楚了,有牛栏山二锅头,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沪州老窖系列,河套王系列,海之蓝,天之蓝。制作假酒的包装是老刘给我供的货,老刘的电话号码是x,牛栏山二锅头一套十几元,茅台1**元一套,五粮液190元一套,鄢某某托运过假酒,但他给我托运假酒我是雇的他,我给他付运费,假酒的销售价格,茅台一件(六瓶)卖600元或700元,五粮液一件(六瓶)卖500元或600元,剑南春一件(六瓶)卖300元,国窖1573一件(六瓶)卖600元,海之蓝一件(六瓶)200元,天之蓝一件(六瓶)250元,牛栏山二锅头一件(12瓶)45元,河套王系列我从老严那里每件以180元的价格购进,260元的价格卖给尹雪峰,卖了1000件左右,我和尹雪峰是2014年7月13日开始交易假酒的,尹雪峰第一次给我银行卡打钱的时候,卡号x。我给尹雪峰托运假酒的时候,外包装纸箱上大部分写的是杯子或者汽车配件,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电话都是留的我的,电话号码:x,尹雪峰不让留他的电话,怕不安全,卖给尹雪峰的河套王系列假酒是从北京老严那里购买的,老严是的电话号码:x、x。给尹雪峰卖的河套王系列假酒,在物流公司托运单上的货物件数,一件里普通河套王是3箱,五星河套王是4箱。尹雪峰给我打款以银行收款纪录为准。公安机关出示的45张源泰隆物流公司货物跟踪单,都是给尹雪峰托运的假酒。尹雪峰给我打的款,有一部分是酒款,有一部分茶叶款,具体哪个多,哪个少我记不清了,具体有多少茶叶款尹雪峰清楚,我给尹雪峰发过几次茶叶我记不清了,发的信阳毛尖茶叶,发的什么物流记不清了。我给尹雪峰卖的假酒大部分是河套王系列的酒,还有牛栏山二锅头酒,再没有别的酒,我给尹雪峰卖了多少牛栏山二锅头假酒记不清了,反正数量不大,我是从北京老候哪里买的,老候的信息不知道。尹雪峰应该知道是假酒,我一件给他卖45元,一件12瓶,真酒市场价一件130元左右。我没有给尹雪峰卖过洋河系列、冬春夏草系列、杏花村系列、泸州老窖系列的酒。五原县源泰隆的43张货物跟踪单,都是我给尹雪峰发的河套王系列的假酒,还有牛栏山二锅头假酒,还有部分茶叶。我没有给尹雪峰说河套王系列的酒是假酒,我觉得他应该知道。你们从我住处及库房扣押的酒,红花郎、长城红酒、女儿红、衡水老白干是真酒,是别人顶账顶回来的,别的全是假酒。从我住处扣押的12张物流托运单是托运茶叶的,王胜全是我老乡,他的工商银行卡x是我用的了。我妻子后加风的农业银行卡上的打款是茶叶款。我的河套王假酒是从老严处买的,酒包装是从老刘处买的,我没有制作假酒,我是准备制作假酒。我销售假酒大约18万左右。(2)被告人鄢某某供述证实:我从2015年春节前开始给高某某拉酒和包装,我知道是假酒。我去年给高某某往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发了三次,共500-600件牛栏山,高某某共给了我600元,我去年给五原县姓尹的发了三、四次酒,一共发了40大包,高某某每次给我300元,我还给五原县的小张发了400件左右的牛栏山,一部分款打在了高平的卡上,一部分打在了高某某的卡上。紫色笔记本记得我从老严那里拉货,欠的货款。给内蒙那边发的源泰隆、汇源物流。我知道老严那里是假酒。我是去年春节前后知道的高某某生产销售假酒的,因为他让我装车时小心点,遇到有人检查时注意点,我就明白是假酒,我共给高某某拉过十几次假酒,运费远点挣300元,近点挣200元。我记的我收过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一个姓杨的假酒款,牛栏山二锅头,杨买了四、五百件,共给打了35000元,打到高平卡上,我给了高某某。高平的卡就高某某用了几次,再没人用。我给高某某在物流托运过十几次假酒,给中旗的人姓杨,五原的一个姓尹一个姓张。我帮我岳父高某某运假酒,他给我挣钱。杨建军买酒时给我打的电话,假酒是我从物流公司发的,什么物流公司我忘了,杨建军分三次给我打了4万元酒款,钱是打在高平的卡上了,高平是我妻子,高平这张银行卡一直是我在使用,给杨建军发牛栏山二锅头,每件60元,我给五原姓尹的共发过四十大包左右,还给五原姓张的发过370件左右,钱打在了孔利挪的卡上了,是高某某联系的,孔利挪是高平以前的同事,高某某让我用这张卡代收酒款。我的房子是2014年春天租的,东面两间是高某某2015年10月租的,高某某把房租金给我,我再给房东,他用来放假酒和假酒包装。紫色笔记本是记得欠老严的钱,东西是我拉的,所以我记的账,我拉一趟挣300元,手机上存的号是高某某给我让我发酒的联系电话。孔利挪银行卡5086、高平银行卡7376、8678都是我在使用,用来给高某某收款用的,高某某卖茶叶、假酒,我给高某某送的都是假酒,每次都送到北京源泰隆物流,都是河套王系列酒,送了十几次,我是2015年春天开始给高某某送酒的。我知道高某某是从2015年开始卖假酒的。我没有给尹雪峰销售过假酒,是高某某给尹雪峰卖的河套王假酒,我只是给托运,高某某从老严那里买的。我没有见过高某某生产假酒。我就卖过牛栏山二锅头假酒,卖给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一个姓杨的,卖了600多件,每件12瓶,每件60元,姓杨的给我汇了40000元。还给五原县一个姓张的卖了假牛栏山二锅头300多件,每件12瓶,每件50元,真的牛栏山二锅头酒1000多件,每件12瓶,每件125元,姓杨的共给我汇了158000元。(四)鉴定意见(1)剑南春酒厂、贵州茅台酒厂、五粮液酒厂、洋河酒厂、泸州老窖公司等营业执照及鉴定证明书证实:从高某某处扣押的102瓶剑南春酒、108瓶茅台酒、48瓶茅台王子酒、312瓶五粮液、海之蓝690瓶、天之蓝150瓶、泸州老窖300瓶均属假酒。(2)产品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内蒙古河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从尹雪峰、王强、王亮中等人处扣押的河套王系列酒进行鉴定,被鉴定样品均属假冒产品。(3)北京红星有限公司资质及鉴定证明书证实:被鉴定的43°蓝瓶红星二锅头属假酒。(4)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从高某某处扣押的各类酒价值621950元。(五)勘验、搜查、辨认、侦查报告、视听资料等笔录(1)辨认笔录(杨永胜、郭建华、戴国伟、贾文鹤)证实:贩卖假酒的人是尹雪峰。(2)辨认笔录(尹雪峰)证实:手机号是1316118****的老王就是给尹雪峰供货售酒的高某某。(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0张证实:询问、讯问相关证人及被告人的全程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润,以假充真销售假酒,销售金额均达5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高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我销售的假酒,我女婿鄢某某只是开小车负责拉货的,他并不清楚我销售假酒,我也从来没有告诉过他,我也没让他送过假酒,我只是让他拉货,付他运费,2、我给尹雪峰发过两次茶叶,外包装与酒箱子一样,具体斤数和金额我记不清了,3、我给公安机关交纳了我卖河套王赚的5万多元的非法所得,我要求减轻我的罪行。4、高某某销售假酒的行为是高某某从老严手里买上,然后原封不动的卖给别人,没有掺假的行为,高某某的行为应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5、酒厂的鉴定并不能证明这些酒不具有酒的实用性,只能证明不是这些品牌的酒,这些酒厂的鉴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对于被告人鄢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我认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给乌拉特中旗杨建军、五原县赵文俊销售牛栏山二锅头假酒是我的个人行为,与我岳父高某某无关。我和岳父高某某不是共同犯罪,针对高某某、鄢某某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从2014年7月14日到2016年5月6日分46次收取另案被告人尹雪峰购买河套王系列假酒370150元。原一审时,从高某某处扣押的各类酒价值621950元,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中无梦之蓝M3酒的鉴定内容,故对其价格7956元不予认定,应从价格认定总额中核减。现从高某某处扣押的各类假酒鉴定价值认定为614064元。被告高某某、鄢某某在一审庭审前均供述、认可、指控的是共同犯罪的事实,现在一审和重审时翻供,并不能说明翻供的合理原因,且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二人无悔罪表现,可从重处罚。2、关于被告人高某某给尹雪峰销售茶叶的问题,被告人高某某未能提供销售假酒款中有销售茶叶款的证据,而尹雪峰也未能证明高某某有经销大量茶叶的事实,故对高某某大额销售茶叶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3、关于销售假酒赚的五万多元,已经给公安机关缴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鄢某某的销售金额198000元的事实认定,被告人鄢某某明知高某某向杨建军、赵文俊销售假酒,仍然帮助托运,收取假酒款的事实,其销售行为与高某某无关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高某某销售的河套王系列酒是从上线老严处接货,他本人并不清楚是谁假冒河套酒的注册商标。应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二被告销售的酒无合法来源渠道,并以配件,杯子,礼品等名目隐蔽发货,对于所售酒是假酒,二被告主观上明知且质量检验机构已授权白酒销售企业有进行酒类鉴定的资质,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真实、合法且二被告对酒的鉴定意见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定罪处罚。对被告人高某某尚未销售的假酒应予以没收,货值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违法所得5197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6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作出杭检公诉刑变诉(2018)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内08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某、鄢某某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5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8刑终1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连刚、被告人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耀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二、被告人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高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鄢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51970元予以追缴,由杭锦后旗公安局将该款上缴国库,鄢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各类假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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